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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雲姗第二周實習報告
2018年08月29日 09:32 365英国上市官网在线  點擊:[]

實習日志

國雲姗 2016級法律碩士(非法學)班

實習單位:新加坡鐘庭輝律師事務所

實習時間:2018.8.20—2018.8.27

新加坡實習進入第二周,本周的工作内容除了讓我們進一步熟悉新加坡的法律以外,還了解到律師如何處理刑事案件。

Peter Ong律師帶我們參加了一個很“奇怪”的庭前會議。這次的會議不光要确定庭審日期,法官還要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離開新加坡,并且犯罪嫌疑人除了要去馬來西亞工作以外,還申請去泰國旅遊一周。最後法官竟然都同意了,理由是“認為犯罪嫌疑人無理由逃跑”,我們都感到很驚奇。Peter解釋說,因為在被定罪之前,每個人在法律上都是無罪的(legally innocent),該犯罪嫌疑人是新加坡人,如果有人願意為他擔保,法官就認為他沒有理由會潛逃。

之後,Peter Ong律師帶我們參加了一起香煙走私案開庭前最後一次庭前會議(Status Pretrial Conference),本案中三名男子開車進入新加坡時攜帶香煙未向海關申報,被檢方以走私香煙罪起訴。本來三位被告已經在口供中認罪,争取減刑,但Peter了解情況後打算幫他們做無罪辯護。我問他人贓俱獲還怎麼做無罪辯護呢?他說,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就是讓法官對檢方的證據産生合理懷疑(cast doubt),根據無罪推定原則,隻要存在合理懷疑,法官就不能對被告定罪。在刑事案件中法官要想定罪,檢方必須證明三個條件,分别是認知(knowing)、意圖(intention)和行為(action)。在本案中,檢方需要證明被告知道其攜帶香煙進入新加坡,有欺騙海關、逃避關稅的意圖和行為。檢方的證據隻有香煙和被告的口供,盡管被告在口供中已經認罪,承認自己的意圖是走私香煙,但由于被告不能自證其罪,檢方又無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的意圖,Peter認為可以從這裡入手,無需質疑口供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隻需讓法官意識到檢方的證據不足并且非常主觀即可。通過這個案子,我了解到一個刑辯律師如何抽絲剝繭,找到檢方證據和邏輯上的漏洞。雖然在我國當前司法環境下,刑事辯護律師和英美法系的辯護律師那樣各有千秋,但也應該好好把握住機會,據理力争。

周四一整天我們出入了三次家事法院。早上跟着Victoria參加了遺囑繼承的庭前會議。下午跟着鐘律師進入了家事法院的法庭,跟進上個星期的離婚案。雙方律師向法官表示雙方願意繼續調解。我們在法庭上順便看到一起家暴導緻離婚的案件,女方向法官申請人身保護令(Personal Protection Order)。可見人身保護令在新加坡是最為普遍的人身保護令,确确實實可以保護婦女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