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理學的研究總是很難成為熱點,因為它似乎總是與現實間存在一層薄紗,即使瞪紅了雙眼也總是讓人難以看清。但法理學從來都是重點,因為沒有它,部門法學就必然失去奔跑的方向與目标。也許這就是法理學的魅力,兩天的時間匆匆而逝,從法律規則到法的價值,張恒山教授以其獨特的方式試圖幫助我們更清醒的看清迷霧中的法理學之花。
法的價值的研究似乎一直是法理學界的又一個無法完全解決的問題。從西方到東方,它的存在與目的、含義與意義,都有值得思考的空間。而“價值”一詞本身就已然是一個例證、對價值的認識西方有“屬性說”即價值歸根到底是有價值者(事物)自身的存在和屬性,“興趣說”則強調價值的主觀性與主體的自我滿足性,他們認為價值依存于主體的興趣,而興趣則屬于本能、欲望和意志等感情生活方面的東西。而一貫喜歡走“中庸”路線的中國學者則提出了“關系說”即任何客體的存在、屬性、作用等對主體(人類或具體的人)的意義,是客體屬性與主體需要之間的滿足關系。對于以上三種學說,可以說是更有特色卻也存在着各種缺陷。“屬性說”過于客觀,無法解決類似在人極其饑餓的狀态下,鑽石的屬性存在缺無法滿足人的胃的需要,而“興趣說”則過于主觀,以人的興趣為出發點,忽略了物本身所具有的自在性、獨立性。從理論上看“關系說”似乎是完美的,但在實踐上卻很難被理解,于是便成了“中國學者在批判西方智慧成果下所産生的不智慧的成果”。張教授提出的價值是主體的需要、欲求的相洽的互适性,從而受到主體的珍視,重視事物的存在、性狀、屬性或作用而在使用價值時根據不同的語言環境,價值包括客觀指向與主觀指向。正是因為對價值的探究依然沒有完整的結果,法的價值便更加的難以确定。
盡管不同的學說,不同的教科書對法的價值均無法統一,但如若将法的價值設置一定的條件,那麼至少從邏輯上法的價值便可以确定。在這裡張教授認為法的價值的前提條件包括:第一,對價值概念的确定;第二,對法的價值主體的确定;第三,對法的價值語義的指向的确定;第四,對法的價值位階的确定。由此,法的價值是指社會全體成員根據自己的需要而認為、希望發所應具有存在的最基本的性狀、屬性,無論學者們如何理解法的價值名目(又稱法的價值的内容)正義都是法的價值不可或缺的内容,這種廣義上的正義包括了法來源的正義、法本質的正義和法适用的正義。而其中最有意義的應屬法的本體正義。它是人們為了通過實現應作理想的正義的社會生活狀态而要求作為法的本體的、直接用于人們的社會生活的行為的法律規則系統應當具有的對給與人們的一些基本需要、要求性狀的作用。
筆者在思考法的價值存在的同時對法的價值能否存在沖突以及若存在沖突的原因、解決方式等問題産生了興趣。思考的結果總是這樣的令人由好奇到迷惘、有迷惘到清晰、由清晰到新的興趣,如此往複,其樂無窮。時間就是這樣的一點一滴的流逝,透過法理學的面紗,是愈看愈模糊,是愈看愈清朗,隻有靠我們自己去思考……
2008級文科實驗班 王涵
201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