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第二次聽楊紫烜教授講授經濟法專題了,與上一次課程相比,講授内容大緻相同——都是關于經濟法最基本問題,諸如經濟法與經濟法學區分,經濟法與經濟法學概念、經濟法調整對象、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關系等,但與上一次講座相比此次講課内容有一些深化。作為中國經濟法學學科的奠基人,楊教授在經濟法學界的權威性自不必說。“長江後浪推前浪,權威自不敢當,隻做探讨之用”,針對“學生”院長的介紹,楊教授态度謙和、誠懇。一整天的學習下來,感覺楊教授的授課有以下兩個特點: 首先,楊教授講課邏輯嚴密,特别是對概念下定義的時候,層層遞進,意思表達追求簡潔、準确。比如一開始對“經濟法學”下定義的時候,楊教授将其定義為“研究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的法學學科”,而“法學學科”又定義為“研究法及其發展規律的社會科學”,對“社會科學”楊教授又定義為“研究社會現象極其發展規律的學科”。如此種種,楊教授一層層展開,展現給人大師嚴謹的治學風格。 其次,楊教授講課注重總結各方對熱點、基礎問題的不同看法,然後在分析各方論點的基礎之上進而提出自己認同的觀點。比如在講解經濟關系與财産關系的過程中,楊教授列舉了目前學界的四種觀點:财産關系就是經濟關系;财産關系隻是經濟關系的一部分;财産關系既是經濟關系,又是法律關系;财産關系隻是法律關系,不是經濟關系。在分析這四種觀點的基礎上楊教授進而提出了自己的觀點:經濟關系基本與财産關系等同,兩者都是通過物而形成的社會關系,都是物質關系,而不是思想關系,兩者隻是角度不同,财産以物的歸屬出發,經濟關系往往以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關系出發;财産關系并不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财産關系也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并不是權利義務關系;财産關系不是上層建築的意識關系;财産關系是經濟關系,不能等同于财産法律關系。 此次授課楊教授實際主要講了四個問題:經濟法學的概念和地位;經濟法的概念;經濟法調整的對象;經濟法的體系;同時為從根本上明确經濟法與行政法、民法的調整對象的區别,楊教授重點講授了經濟關系與财産關系,經濟關系與生産關系的區别與聯系。 “法學”與“法”是兩個不難區分的概念,但一直以來法學教育的教材在學科名稱上常用“法”而非“法學”,比如取名《物權法》、《婚姻法》,但嚴密來說,正确的叫法應該是《物權法學》、《婚姻法學》。對于這一點楊教授講了出來,“經濟法是一門新興的法律部門和法學學科”這種提法是不合适的。 在授課過程中,楊教授提出的一個重要觀點是“經濟關系=财産關系=生産關系”,對于這一點,從個人的常識判斷,我是持保留意見的,如果“經濟關系=财産關系=生産關系”,那麼是否“經濟=财産=生産”?由于将經濟關系、财産關系、生産關系三者等同,其很容易導緻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在調整範圍上出現争執,雖然事後說明經濟法調整的是特定的經濟關系,但還是不夠明确。個人覺得經濟法的命名上也有不太恰當的地方。同樣的問題也處在國際法上,現階段我們所講的“國際法”一般特指“國際公法”,因為還存在“國際私法"。“經濟法”這一命名仿佛将原本不被經濟法本身調整的内容概況了進來,因此個人覺得有必要在“經濟法”這一詞上添加限定詞,至于究竟是“經濟社會法”還是“經濟行政法”、“經濟統制法”則另論。個人覺得用“經濟公法”這個概念代替是比較恰當的,這樣一來強調了國家這一對市場進行經濟監管、宏觀調控的主體,與民法等區分就比較容易了,而且“公”這一概括不容易産生将經濟法調整範圍縮小的後果。 另外,楊教授提到了在生産、交換、分配、消費這四者之間“交換”與“分配”的排序問題。通常的排列是交換在前,分配在後,但楊教授主張的是分配在前,消費在後。我想這其中的奧妙可能在于初次分配與再次分配的問題。如果“分配”偏向的是“初次分配”的話就是老師的排序,如果“分配”偏向的是再次分配的話就是現有的排序。 最後想說的一個問題是楊教授在授課中所提到的經濟法的“階級性”問題。法的“統治階級意志論”随着改革開放30年已經日漸式微,楊教授是認同“統治階級論”作為一種分析方法的。對于這個問題,我認為“統治階段意志論”在現階段的困境不是在理論上,而是在實際現實裡。現階段,中國社會科學裡一般采用“階層”的概念,“階級”概念已成為一個很難正視的問題,因此階級分析方法還是不宜大力提倡。 以上是一個從未學過經濟法的門外漢根據自己的常識寫的一點心得。楊紫烜教授以77歲耄耋之年不辭辛苦為我等仔細講解經濟法基本問題實屬不易,最後祝福老先生!2009級文科實驗班 張浩
2010.12.30//www.hainan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