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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的建置原則》專題感想
2017年03月09日 08:17 365英国上市官网在线  點擊:[]

(陳群 20141301320105 14級法學4班)

稅法是國家實現政治和經濟職能的一種有效的工具,同時它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因此在生活中,稅法不可謂不重要。很榮幸能聽了黃茂榮教授關于稅捐法的建制,及稅收與民事法的關系的分析。黃茂榮教授授課時間雖短,卻也使我對此有些粗淺的了解,故而在此簡單談談我對稅捐的感想。

稅收即為稅捐。何為稅捐?稅捐是指公權力機關為獲取收入,而對于一切滿足法律所定構成要件者所課無對待給付,以金錢為内容之法定的給付義務。

稅捐雖是一個古老的财政制度,但其現代法制化的發展相對于其他法律領域還是比較落後。稅捐的課征至少介入構成人們基本權利之财産權,在個别之特殊艱困的情形,還可能介入其生存權,還可能介入平等權、工作權等。為保障上述因稅捐之課征可能受到侵害之基本權利,乃從現代民主憲政之法治國家原則發展出稅捐法的建制原則,其有三個基本原則:(1)稅捐法定主義;(2)量能課征原則,在實務上常被引用之實質課征原則,為量能課稅原則之具體化;(3)稽征經濟原則。上述建制原則撐起現代稅捐法的體系。因為這些原則派生自實質法治國原則,所以其正确的把握,屬于實質法治國原則之具體化工作。

其中黃茂榮教授着重向我們介紹了稅捐法定主義原則。因稅捐之課征必然介入人民之基本權利,所以,課征應經人民同意。而人民之同意在民主憲政體制下以法律的形式表現之。在稅捐的課征上,稅捐法定主義分别在法規面及執行面有其原則性的要求。在法規面所涉者為法源論方面的問題,首先是稅捐債務之規範基礎除法律外,是否含法規命令與職權命令,以及施行細則适合規定之事項。其次為法律規定構成要件之明确性,溯及效力之禁止原則,是否容許以類推适用及其他方法補充稅捐構成要件之法律漏洞。在執行面所涉者為,應适用依法課征原則。

在探究稅法的建制原則時,還有一個重要的方面需要關注,即稅捐法與民事法的關系問題。

傳統上将法律區分為公法與私法。如以一個法律所規範之法律事實的發生是否基于公權力之行使為标準,區分公法與私法,稅捐法可以說無疑問的屬于公法;民事法原則上雖認為屬于私法,但不論在典型的民法或商事法中皆有一些涉及公權力之行使的規定。例如法人之登記與監督的規定。

稅捐法是公法,亦是财政法。稅捐法是規範稅捐法律關系中之權利義務之法規的總稱。事實上在成文法中,并沒有一部法典名為稅捐法。其實際的存在狀态是:除有數部分别專以一定稅目有關事項為其規範對象之各種稅捐法,以及一部可适用于各種稅捐之稅捐稽征法外,還有散置在各種财經或社會法規中之與稅捐有關的規定。不過,這些散置于各種财經或社會法規中與稅捐有關的規定,可能因為另具财政目的以外之經濟或社會目的,而因其引導的功能被論為稅捐經濟法。不論具體稅捐是否兼有引導經濟的任務,無對待給付而對納稅義務人或其它繳納義務人課以給付稅捐的義務,明白顯示其基于公權力對于基本權利之介入的特色。所以,規定稅捐債務之發生、稽征,違章行為之處罰的規定屬于公法是毫無疑問的。而所謂公法,通常即指行政法,從而稅捐法是特别行政法中的一種。稅捐行政基本上屬于對于基本權利之介入的行政。

從公法向稅捐法具體化的過程中,還經過财政法這個上位類型。财政法底下除稅捐法外,還包括規費法、工程受益費征收條例、預算法、公共債務法、國有财産法。其中稅捐、規費及工程受益費統稱為公課。由于稅捐法不規定與财政支出有關的事項,所以,預算法與稅捐法在讨論上互不相屬。稅捐債務關系雖然是一種公法上之債務關系,但不是公共債務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之公共債務。

民事法通常泛指民法、商事法及其它各種特别民商法。在此意義下民事法與私法可以說是相同的。所不同者僅在:當稱私法時,其意向在于與公法對比,用以指稱,其以非因公權力之行使而發生的法律事實或法律關系為規範對象。

稅捐法與民事法有其獨立性與協調。稅捐法及民事法雖然分别屬于截然不同之公法與私法,但其間關系之密切,沒有任何兩個法律可相比拟。其理由何在?主要因為稅捐主體及稅捐客體所涉之人及标的等法律事實同時是私法及稅捐法規定的事項。且在發生的時序上,民事關系原則上先于稅捐關系。從而有相關用語或概念、類型,法律關系之定義、歸屬的統一與獨立,以及法律關系之有無及歸屬的認定是否應該一貫的疑問。此即至今争論不休之稅捐法與民事法的獨立性與協調的問題。

稅捐法與民事法之規範目的雖然不同,但皆立基于同一經濟社會體制。從市場經濟體制出發,稅捐法與民事法必須共同維護,私人經由法律行為自由形成其與他人之法律關系的可能性。隻有在市場失效時,政府始得利用經濟管制法規或社會立法介入。在市場經濟體制,民事法的規範功能是提供活動組織的設立框架及從事市場交易所需的法律工具;而稅捐法則是連結于其活動結果,并對其成果課稅。

同類法律之規定間如有規範或價值沖突的情形,會形成法律漏洞,必須經由補充決定其規範内容;反之,不同類之法律間的價值沖突,例如稅捐法與民事法的規定沖突或違反平等原則,除非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為違憲無效,否則,還是有其拘束力。亦即惡法亦法。

法律漏洞的原因,歸納起來有以下三種:一是立法者思慮不周,其中又概括為根本就沒有考慮到該案型和曾考慮到但不周詳;二是在法律上有意義之情況的變更,比如演變式體系違反;三是立法者自覺對拟予規範的案件了解不夠而不加規範。黃茂榮老師将法律漏洞歸納為三大類:法内漏洞、無據式體系違反和有據式體系違反。在漏洞上,重要的是一個應被規範的生活事實,根本未被規範,或未被作妥當的規範。法律所取向的是正義,所規範的是人際生活關系,因此需要法律漏洞的補充。它是造法的嘗試,是法律解釋活動的繼續。法律補充的任務在消除法秩序中的體系違反,而使法律所追求的價值更完全地,透過适當的方法,用可以被理解并事後加以驗證的方式,實現到人類的共同生活上來。補充法律的方法分為:類推适用、目的性多的限縮、目的性的擴張以及創造性的補充。

基于上述内容,對如何完善我國稅法體系,有以下兩點思考:

第一,建立統一的稅收立法制度,從源頭上保障稅法體系從形式到内容的協調性、完整性和規範性。現行稅法體系存在的問題,很大程度上是由立法制度的不健全造成的。因此,要完善稅法體系首先要完善稅收立法,而要完善稅收立法,關鍵是要确立健全的稅收立法制度,目前主要是稅收立法體制、稅收立法程序和稅收立法技術等方面的制度。

第二,對全部現行稅法進行規範化和系統化。現行稅法體系形成時間跨度大,行政法規和規章居多,且出自不同時期、不同立法部門,要使之完善,有必要進行規範化和系統化。

稅收是國家财政的重要來源,是确保公共設施及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依據,也是調節貧富差距的重要手段。總而言之,稅收無論對于國家還是公民都極為重要,稅法的完善應當得到重視,如此才能更好地實現國富民強。 //www.hainan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