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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改革和農民土地權利保護研讨會第二場主題研讨--土地承包經營權中的法律問題
2008年10月10日 08:57 365英国上市官网在线  點擊:[]

第二場主題研讨的議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中的法律問題,由費安玲和高富平主持,發言人主要包括:渠濤、童光政、劉保玉、田土城、高飛和廖煥國。 渠濤教授發言的主題是:中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之評價。渠教授指出中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形成主要是從下而上進行的,最後得到中央的承認和法律的追認,形成一種現在的制度。土地承包制度的實質是從佃耕逐步轉化為自耕,自從免除農業稅之後,農村的土地制度才貼近自耕,以前實際上都是佃耕,是否應該将土地完全變為自耕是我們應該研究的課題,在制度建設上,如果農村土地還是按耕地來運作的話,應該以自耕為中心設計制度,繼而以自耕跨越成一種職業,這些制度的進展都需要法律的引導。土地承包制度的局限性在于零散的耕作限制了農業生産力的發展。如何将零散的耕作變為大面積的耕作是制度設計的一種取向,這也涉及到土地承包權的流轉問題。 渠教授還介紹了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實施的現狀,相對于人民公社,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普及程度并不是很高,比較而言沒有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地區往往比較富裕,因此,我們應該認識到設定和制定農村制度的時候,要防止一刀切的方法。渠教授指出維護一種權利,并不一定要重新立法,研究解釋論很重要。目前我國關于農村的土地制度已經有了很多的法律,但是實施情況卻不怎麼樂觀,特别是集體所有權下的各種所有權實現的途徑和土地用益權方面的法律解釋不健全。渠教授認為真正的土地所有權要實現的話,除了農轉非這樣有強行法規治的法律行為外,應該充分體現所有權,今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可繼續存在,在此基礎上,比照城市建設用地來設定一個土地使用權。 關于農村的土地的整體制度對農民的意義,通說認為是一種社會保障,渠教授認為即使社會保障建立起來後,也不能剝奪農民的土地,這是由中國農村土地占有的特殊性決定的。渠教授特别指出,在法律上應該給予土地所有權和用益權比較寬松的環境。最後,渠教授指出農村土地問題不是法學界可以單獨解決的問題,它涉及經濟、政治、社會等多方面,也不是單獨由民發來調整,還包括行政法、經濟法等,因此,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土地制度,就要聯合各方面的專家,集合各學科的優勢。 第二位發言人是童光政教授,他發言的主題是“一田二主”的地權結構與農村土地的法制改革。童教授首先指出農村的土地改革應該解決兩個問題,即實現農民耕者有其田,以及如何讓農民利用土地資源發家緻富。童教授通過介紹曆史上的“一田二主”制度來為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提供借鑒。“一田二主”即一塊土地有兩個主人,在過去稱為田底權(田地的所有權)和田面權(田地的經營權),同一塊土地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一田二主”是二元的地權結構,土地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地位平等,内容、效力不受彼此的控制;二者分别獨立,互不牽制,可以單獨轉讓和繼承。最後童教授指出 “一田二主”制度主要有三個優點對我們農村土地的法制改革具有借鑒意義,即它實現了耕者有其田的目的,有力緩解了人口與資源的矛盾,最大限度地發揮了土地的功能。 第三位發言人是劉保玉教授,他發言的主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幾個問題。劉教授首先對物權法中規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形式作了介紹,包括轉包、互換、轉讓、入股、出租、特定情況下的抵押、或其他方式,這表示我國的物權法為流轉方式的規定留下了很大的發展空間,以便後做出新的創造。劉教授認為物權法規定的适度放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有實際意義的。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登記問題,我國物權法規定:流轉采取是登記對抗主義,抵押則是登記要件主義,原則上隻适用于通過拍賣形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最後,劉教授提出了目前值得研究的幾個問題,如村民資格的認定,土地補償費發放給村民還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制度如何發展。 第四位發言的是田土城教授,他發言的主題是土地流轉與社會主義新城鎮建設。田教授首先對土地流轉的理論與法律問題進行了介紹,他認為土地流轉在理論和法律上都不存在障礙。他首先介紹了商品經濟與市場經濟的區别,他認為在市場經濟下,由于産品、資源的商品化,對土地的國家管理應予否定。之所以對土地流轉進行限制,隻是基于價值上的考量。其次,對于土地流轉應該如何進行,是使用權還是所有權流轉,田教授認為應該是使用權進行流轉,作為物權進行流轉,否則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虛的。對于如何流轉,田教授認為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完善,主體、内容、權益分配等問題。關于主體成員的問題,田教授認為有以下幾種方法:私有化、股份合作制、國有化。田教授較贊同股份合作制。最後,田教授認為社會主義新城鎮比新農村建設更好。田教授認為新農村建設有以下幾個弊端:制度成面上城鄉二元結構不利于一體化;仍然将農民牢牢限制在土地上,導緻土地流轉非常少;非常不利于農民意識和宗法勢力問題的瓦解,不利于土地流轉,不利于集約化、規模化、産業化以緻現代化,并在操作上存在更大的浪費。對于新城鎮建設,田教授建議采取以下措施:改革土地制度,便于流轉;幾個村莊集中建一個城鎮,集中居住;建立農業産業、工商企業,農民入股等。 第五位發言的是高飛副教授,他發言的主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挑戰問題。高教授首先講解了關于承包地調整方面的問題。政府的理想是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對于承包地的調整,政策與法律的目标是大穩定小調整,調整的理由由人地矛盾突出的地方轉為到自然災害造成的農田損壞才可調整。其考慮仍是農民的生存保障問題。但是此種規定違背了用益物權的制度邏輯。通過調查,高飛副教授指出“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承包政策不得人心,岌岌可危。其次,高飛副教授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整與不調整沖突的根源進行了講解,指出所有權利益、使用權利益體現在承包經營權中,未體現兩者之間的區别。對于無地人口(主要是外來媳婦和上門女婿)來說,無承包經營權就不享有集體土地利益。最後,高飛副教授認為沖突的解決思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明确土地由有權利益和使用權利益;稅費改革不等于農民承包土地不交承包費;無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應當能夠分享承包金以享有作為集體成員的利益;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一種可以解決問題的模式。 第六位發言的是廖煥國副教授,他的主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制度的研究。廖教授首先介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現狀。在立法上,廖教授介紹了《土地承包法》第128條、第133條、第134條,并對此進行了講解,得出我國法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進行嚴格限制,其原因主要是:維護一個身份權;抵押權實現上的難度;制度上也不成熟。其次,廖教授介紹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與農村金融需求的矛盾。農業産業化、規模化需要大量的土地保有量以及充足的資金,而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上的限制使農業得不到金融資金的支持,很難産業化、規模化。最後,廖教授介紹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會出現的狀況:由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存在變現問題,銀行積極性不高,承包地不斷調整,導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動、不穩定。抵押權實現的司法成本極高,影響土地使用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