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7日,第三場主題研讨的議題為宅基地使用權中的法律問題,由朱綿茂教授主持,發言人主要包括:譚啟平、溫世揚、彭真明、甯清同和王崇敏。 譚啟平教授發言的主題是:宅基地的法律現狀、困惑繼變革之道。譚教授指出,宅基地屬于農村社員在農村的安身立命之所,而在我國宅基地又被賦予了太多的使命,由此産生了一系列問題。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現在所讨論的宅基地問題限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問題。農村宅基地具備以下四種法律屬性:1、主體的特定性(身份性)。2、生存保障性。3、受到“一戶一宅”和面積标準的嚴格限制。4、具有物權性。關于宅基地的困惑之處,譚教授認為主要存在兩種沖突,一種是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本身存在沖突;另一種是法律規定與現實的沖突,這種沖突尤為明顯。現行法律制度與政策規定的混亂以及現實利益的需要,造成大量宅基地糾紛,宅基地權屬關系的不明确,還影響城市化進程,同時也不利于農民利益的保護以及“三農”問題的解決。最後,針對出現的這些問題,譚教授提出變革之道主要有:1、回歸憲法的原則。2、理順産權關系。 溫世揚教授發言的主題是中國宅基地使用權制度之評價。首先,溫教授對比西方國家的一元模式和我國的二元模式,溫教授認為,我國目前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私權,在這種殘缺的所有權構造的基礎上并不妨礙其産生真正意義上的用益物權。這個問題的關鍵是立法選擇的問題。随着物權法的出台,宅基地使用權的用益物權屬性定位基本明确下來了,但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其法律屬性類似于西方的人益權,原因在于将其界定為人益權更能體現其身份性、無償取得性和永久性。在談及宅基地使用權的設定問題時,溫教授指出,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仍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而非“戶”,它的設定是由共有人通過自覺的方式來确定的。同時,從物權法的角度上來講,必須明确宅基地使用權的公示标準。最後,溫教授簡單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權的收回問題,溫教授認為,一戶多宅現象的出現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缺乏相應的收回和重新分配的規則。 彭真明教授發言的主題是宅基地使用權取得制度之評價。首先,彭教授對農地問題談了一下自己的看法。在現實中存在大量的宅基地流轉現象,法律并未規定為無效。對于集體土地流轉問題,彭教授認為我國是二元結構,農地進入市場必須經過國家征收,而在此過程中存在大量政府侵害農民利益的情況,大部分利益被政府拿走。在這種二元制結構下,很多問題沒法解決,對此彭教授認為可以通過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産權一體化來解決,一體化後土地的性質不變。其次,彭教授對宅基地所有權的取得進行了介紹。宅基地所有權取得的來源來有繼承、流轉兩個方式。而在其中則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問題,但現實中主體缺位,對此彭教授認為可以對土地進行評估後,進行公司化管理,讓農民成為公司的股東,這種方法僅适用于大城市郊區等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村。而在大部分農村,彭教授認為在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的情況下解決這個問題。再次,彭教授介紹了宅基地流轉問題。因為現實中存在大量宅基地流轉,對此我們應該考慮的是如何規範,出了問題如何解決。有些學者認為土地有保障功能,對此彭教授認為在大部分農村土地不具備這種功能。但在西部地區土地具有保障功能,但那裡市場不大。由于中國東西部差異大,因此不可能對此做統一的規定,不能為少數農民的利益而否定一個對大部分農民較好的制度。最後,彭教授介紹了宅基地使用權問題。彭教授主要介紹了農戶的主體地位,民事主體制度、資格問題。對此他認為不是法人,不是純粹的自然人,而是類似于承包經營戶。 甯清同教授發言的主題是宅基地限定流轉分析。首先,甯教授認為農村宅基地流轉不能完全放開,也不能完全禁止。農村宅基地完全自由流轉的條件還不具備,相對于城市人來說,農民沒有社會保障,如果允許住房完全市場化會影響社會的穩定。并且我國的耕地遠低于世界水平,多數農民生活并不富裕,完全放開的話,農民面對各種經濟負擔時就會将宅基地出賣,更多的耕地要轉換為宅基地,使耕地面積更少。甯教授指出一定數量的宅基地閑置是必要的,是一種保障功能的體現,如果允許宅基地完全自由流轉會使城市總的富人去農村圈地,可能造成城鄉之間更大的不平等。當然也不能完全禁止農村宅基地的流轉,理由如下:對于在城鎮已有穩定住宅的,需要流轉;私下流轉現象的存在無法限制,從長遠來看,流轉是必要的選擇。
王崇敏教授發言的主題是宅基地流轉制度之評價。王院長認為宅基地需要流轉有以下幾個原因,即現行宅基地制度産生的經濟基礎、社會背景已發生變化;農村的建設用地在《物權法》上無體現;是宅基地實用性和價值性的張顯。王院長指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沒有實現對接,使農民得不到充足的補償。國家用于農村建設的資金多,但是農民完全靠貧吃貧,沒有主動性,沒有自己的創造性。在制度設計時,我們要平衡國家、集體、農民的利益,而不能單從立法者的視角來構建管理制度,要聽取農戶的意見。目前,我國宅基地管理混亂,要解決這一狀況,必須重新定位宅基地管理,構建完整的管理體制,使資源達到優化配置,使農民的利益得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