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道遠;
【來源期刊】《河南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1年第6期;
【摘要】《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共同侵權規則體系的建構雖已完成,但對相關一些條文的争議仍未停止,其中尤以《民法典》第1168條中"共同"是否包括共同過失、是否包括故意與過失相結合的情形之争論為甚。随着社會經濟的發展,數人侵權形态日益多樣,狹義共同侵權中"共同實施"含義的科學、正确理解,對于保障司法裁判統一性、确定性、公正性至關重要。"共同過錯說"遵循了彌補被侵權人損害的基本要求,符合條文解釋的體系性要求,能夠實現規則之間的協調,同時也能夠對接域外各國侵權法相關立法規則的理念和思路。在對《民法典》第1168條的解釋與适用中,應當以填補受害人所受損害為根本出發點、以救濟私權為核心,這樣才能夠實現共同侵權規則的科學性、體系性和邏輯性的内在統一,促進規則的效率提升,回應司法實踐現狀與時代進步。
【關鍵詞】共同侵權;共同過失;損害填補;連帶責任;體系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