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芳;
【來源期刊】《清華法學》2021年第6期;
【摘要】肖像權保護規則和個人信息保護法在諸多方面存在沖突。應當寬松解釋"私人事務例外規則",縮減個保法和肖像權保護規則競合的範圍。在處理理由合法性判斷沖突上,經由利益衡量而被認定為合法的肖像使用行為,應當同時解釋為個保法上的合法處理行為。在同意之形式要求沖突上,《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5條、第26條、第29條和第39條之外的情形,符合《民法典》肖像權保護規則之要求即可。在反悔權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沖突上,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之情形優先适用《民法典》第1022條第2款,排除《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5條第1款任意撤回權的适用。在肖像信息處理者所負擔法定義務的沖突上,針對告知、複制、删除等義務分别解釋限制條件。
【關鍵詞】個人信息;肖像權;規則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