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韓龍;
【來源期刊】《現代法學》2022年第1期;
【摘要】建立對标世界最高開放形态的海南自由貿易港,是我國擴大開放的重大戰略。為此,相關規定為海南自由貿易港貨物貿易提供了多種稅收優惠,但WTO《補貼與反補貼協定》将政府放棄應征收的收入納入補貼,從而為此類稅收優惠埋下了WTO合規隐患。在自貿港間接稅優惠中,自貿港企業"兩頭在外"生産加工所用原輔料免稅,貌似與WTO《補貼與反補貼協定》禁止的出口補貼相契合,但因符合該協定第1項注釋規定的補貼例外,并不構成補貼。然而,由于生産設備作為資本貨物不符合該項補貼例外,故自貿港企業自用生産設備進口免稅易被認定為補貼。對此,海南應行使自貿港法規制定權,建立适用于自貿港的稅制和稅率,以避免專向性補貼。此外,進口料件加工增值内銷免征關稅,與《中國加入WTO議定書》的内容相悖,亦易被認定為進口替代補貼。欲避免之,需要變自貿港增值比例要求為自貿港原産地要求,并進行配套改革。
【關鍵詞】海南自由貿易港;間接稅優惠;《補貼與反補貼協定》;國際合規;風險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