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閻二鵬;
【來源期刊】《中國刑事法雜志》2022年第3期;
【摘要】我國司法實踐對幹擾型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認定存在罪質模糊、認定寬泛之弊,其背後的司法邏輯在于将“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與否”置換為“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性目的實現與否”。學理及司法實踐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法益的泛化解讀并不妥當,在系統論視角下,本罪保護法益是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狀态;對幹擾行為類型判斷的既有限縮路徑存在法理及現實困境,幹擾是在不改變系統既定運行規則的前提下,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運行效率下降甚至崩潰的行為類型;幹擾與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之行為界分,應以是否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本身不能正常運行為标準。
【關鍵詞】網絡犯罪;幹擾;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