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琦、劉思瑞;
【來源期刊】《中國行政管理》2022年第6期;
【摘要】将行政訴訟作為解決PPP項目合同争議主要途徑不利于PPP的長遠發展,而仲裁被排除于大量PPP項目合同争議解決途徑之列後,需要再次探尋PPP項目合同争議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ADR)。從國内外實踐探索來看,當前可供政府與社會資本方選擇的非訴解決途徑包括友好協商、調解、政府行使行政優益權以及争議評審機制。此類機制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對抗性更低,且與PPP的諸多特性相契合。經橫向對比,争議評審機制與PPP的特性契合度更高,可将其作為我國主要的PPP項目合同争議解決機制。建議中央政府圍繞争議評審機制修訂PPP條例的争議解決條款、重新制定項目合同指南并建立争議評審專家庫。建議地方政府在具體PPP項目中明确争議評審規則,對委員會候選專家進行政治審查,簽訂委員會成員協議,并将該機制作為行使行政優益權解決合同争議的前置程序。
【關鍵詞】節約資源;民事義務;适度利用;合理開發;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