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真明;
【來源期刊】《當代法學》2022年第4期;
【摘要】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主要以部門履職為限,個人信息的收集有着明确的目的和範圍,由此形成了國家機關以保護個人信息的處理結果為限的“結果保護”模式,失信約束制度對此有着明顯的路徑依賴。大數據技術加持下的失信約束制度對個人信用信息的利用早已突破部門履職的限制,邁向跨部門的聚合利用,并誘發個人信用處理過程中的信息過度收集、強制共享、評價黑箱和不當濫用等問題。以“告知-同意”為核心的個人信息“過程保護”模式強調個人信息處理過程中的個人參與,通過完善國家機關的告知義務,倒逼國家機關正當行使權力。失信約束制度引入個人信息“過程保護”模式是對“結果保護”模式的補強,二者的合力有助于實現失信約束制度中個人信息保護的周全。
【關鍵詞】失信約束;個人信息保護;結果保護;過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