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然、彭真明;
【來源期刊】《社會科學家》2022年第4期;
【摘要】律師與投資者之間的特殊信賴關系是律師承擔虛假陳述侵權賠償責任的法理基礎。虛假陳述内容具有“重大性”是交易因果關系成立的基本條件,其核心判斷依據在于不實信息對證券價格和交易量的影響力。侵權損害因果關系中的證券系統風險原則上以闆塊指數為計算依據。過錯要件的認定宜将非成文的律師行業行為标準納入考量範圍,并采取合法替代性檢測。律師是否接受行政或者刑事處罰不能作為“重大性”和“過錯”的判斷依據。參與虛假陳述的律師應與律師事務所共同對投資者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律師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方式宜采取有限制的連帶責任。
【關鍵詞】律師侵權;虛假陳述;未盡責履職;損害賠償;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