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芳;
【來源期刊】《南京大學學報(哲學·人文科學·社會科學)》2022年第3期;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22條第2款的規範目的在于保護肖像權人之人格利益,本款法定解除權在規範目的和制度架構上,和其他解除制度皆不在同一體系脈絡中。本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5條之任意撤回權構成規範沖突,肖像許可使用合同應當适用本款。解除權發生條件上,正當理由來自于肖像權人負責領域之情形,主要包括肖像權人内心觀念顯著變化和周遭環境的顯著變化;正當理由非來自于肖像權人負責領域之情形,主要包括信賴關系喪失和相對人之不當行為。解除權行使上,肖像權人發出解除通知,指定合理期間,合理期間屆滿後,解除通知生效,肖像許可使用合同被解除。違反合理期間内通知義務的法律效果是:肖像權人未在合理期間内發出解除通知者,解除權消滅;解除通知中并未載明期間或指定期間不合理,解除效果延遲至合理期間屆滿後發生。解除權行使之法律效果上,肖像許可使用合同即刻向将來終止;使用人即刻停止使用并删除肖像;構成“正當理由來自于肖像權人負責領域”型可歸責情形的,肖像權人負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解除行為不當”型可歸責情形的,肖像權人對固有利益負損害賠償責任。
【關鍵詞】肖像許可使用合同;正當理由;解除;可歸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