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慧敏;
【來源期刊】《中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11期;
【摘要】《民法典》确立了捐助法人制度,并将捐助法人劃分為基金會法人和社會服務類法人兩個基本類别。政府監管在維護基金會捐助人的意志、保障捐助财産的公益性質、完善捐助法人的治理結構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預防制與追懲制是政府監管捐助法人的兩種典型模式。中國基金會捐助法人宜采取預防制和追懲制相結合的政府監管方式,以兼顧慈善領域的秩序價值和自由價值的共同實現。當前應結合《民法典》規範,對基金會捐助法人在準入許可、章程審查、日常預防檢查、捐助财産的政府追蹤、解任理事以及行政處罰等制度層面進一步完善。
【關鍵詞】基金會法人;政府監管;預防制;追懲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