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譚波;
【來源期刊】《行政法學研究》2023年第5期;
【摘要】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運行關涉刑法、監察法、行政法等諸多部門法。《監察法》中的新生概念,須注重與刑法、行政法中現有法律概念的統合。概念的統合背後還牽涉價值的綜合與法治建設路徑的選擇。憲法在各部門法監督法定概念中應展示其統合力,以“有關人員”這種不确定法律概念為切入口,兼及“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類“追責式”概念間的邏輯關系及其遠景存廢。“公職人員”作為最具有統合思路的監察法“追責式”概念,不能局限于部門法,應成為未來統合部門法監督對象概念的重要載體,在憲法中體現其引領力和價值綜合功能,并在應對統籌國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需要中彰顯其包容性,同時在外延上實現對退休公職人員和公職人員的特定關系人之必要擴容。
【關鍵詞】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監察法;刑法;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