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洪濤;
【來源期刊】《廣西社會科學》2023年第2期;
【摘要】碳排放數據的準确性是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生命線。然而,從目前生态環境部公開的碳排放數據弄虛作假典型案件中可知,相關的監督機制難以發揮出應有的約束和震懾作用。從法律角度來看,碳排放數據弄虛作假案件的相關責任主體主要有重點排放單位、咨詢服務機構、檢驗檢測機構以及核查技術服務機構。這四個主體在弄虛作假案件中涉及相應的行政違法、民事違約、刑事犯罪,但由于相關法規在此方面的規定嚴重不足,導緻這四個主體最終實際承擔的法律責任則有較大差别。究其原因,在于碳排放數據質量監管制度存在理論基礎有缺陷、立法體系不完備、制度建設不完善,以及司法救濟不足四個方面的問題。為了保障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有序發展,需要構建系統、完善的碳排放權交易監管體系。因此,應創新碳排放數據質量監管體系的基礎理論,構建完備的碳排放數據質量監管立法體系,推進碳排放數據質量監管體系的制度革新,實現碳排放數據質量監管體系的司法保障,從而通過法治化路徑推動碳排放數據質量監管的創新與發展。
【關鍵詞】碳達峰;碳中和;碳排放數據;碳排放權;第三方機構;監管制度;質量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