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童偉華、叢星;
【來源期刊】《法學論壇》2023年第2期;
【摘要】在網絡犯罪日益猖獗的大背景下,利用互聯網惡意投訴手段進行“商标碰瓷”的現象更加常見,“商标碰瓷”行為不僅具有民事行為的外觀,在很多情況下還具有實質的違法性。“商标碰瓷”行為可階段性地拆分為前置行為、本體行為和目的行為。前置行為是指行為人将自己僞裝成“合法”的知識産權(主要是商标權)權利人。本體行為是指行為人将自己“合法”的維權請求提交到第三方服務平台。目的行為是指行為人與商家進行磋商,謀取非法利益。其中,前置行為涉及的犯罪主要包括假冒注冊商标罪、非法制造注冊商标标識罪、盜竊罪,本體行為涉及的犯罪主要包括損害商業信譽罪、破壞生産經營罪,目的行為涉及的犯罪主要是敲詐勒索罪。“商标碰瓷”行為本身雖未被規定為獨立罪名,但是我們應該從主客觀進行分析,看到其民事違法性質背後的刑事犯罪屬性。在立法層面,一方面會加快推進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商标碰瓷”行為入刑,另一方面應增設罪名和罪狀,以便更加直接地适用刑法條文。在司法層面應充分發揮司法的能動性,一方面在不違反罪刑法定的原則下對法律條文進行擴大解釋,以使得新型犯罪手段和外觀可以被盡可能地囊括在現有刑法規制的範圍内,另一方面應加快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以推進對“商标碰瓷”行為出罪入罪以及提高對進行其刑法歸責的規範性和有效性。
【關鍵詞】商标碰瓷;互聯網惡意投訴;前置行為;本體行為;目的行為;立法層面;司法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