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譚波、張增輝;
【來源期刊】《河南财經政法大學學報》2023年第3期;
【摘要】對複合式行政行為的類型化及法治改造,有明顯的實踐需求,表現在契合基層共同治理的法治化趨勢、重新識别行政行為過程的需要,也是促成“權責統一”實現的需要。複合式行政行為涵蓋明示的複合式行政行為和暗示的複合式行政行為。明示複合式行政行為包括主體複合式行政行為、行為内容複合式行政行為和意思表示複合式行政行為,暗示複合式行政行為則分為裁量性複合式行政行為和附條件複合式行政行為。對各種代表不同行政趨勢的複合類型,可根據處分性的統一标準,在治理理論、行政過程論、權責一緻理論的指導下進行法治改造。同時對明示複合的行政行為還可依據類型化分析的技術明确其責任分配規則,以處分性為标準來對應權責,同時避免出現政出多門的行為模式表述,對法律語詞的涵義進行統一;而對暗示複合式行政行為,更要注重處分性原則的擴展适用,填補原有法律規範中的結構缺項和表述空白,使其對應的法律規範完整化,解決處分性缺位的問題,從良法的渠道促進善治。
【關鍵詞】行政行為;複合式行政行為;處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