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俐、程雪雪;
【來源期刊】《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23年第1期;
【摘要】将有追索權保理人請求權界分為“追索權”和“求償權”,并以此作為有追索權保理人權益實現的請求權基礎是司法實踐中的慣常做法。本文以96份裁判文書作為研究對象,發現在有追索權保理人請求權行使規則糾紛中,法院對“追索權”和“求償權”兩種權利的适用關系、适用順序以及清償範圍等方面存在類案異判困境。《民法典》第766條确立了有追索權保理人請求權行使規則,對其進行規範性解釋可以成為解決問題的突破口。有追索權保理人請求權行使規則應尊重當事人依據約定行使追索權的意思自治;無明确約定的,保理人可以向二者一并主張權利,無先後适用順序;當保理人向債權人、債務人同時主張權利時,保理人可主張超過保理融資款的應收賬款債權全額;《民法典》第766條确立的清算規則不應當限制保理人取得全額應收賬款債權的勝訴判決以及申請全額執行該款項的權利,隻有當保理人融資款項執行到位後應收賬款債權仍有剩餘的,保理人才有責任返還剩餘款項。
【關鍵詞】有追索權保理;求償權;追索權;請求權行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