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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琦:單位負責人變更情形下限高對象的确定
2023年07月04日 15:42   點擊:[]

【作者】王琦;

【來源期刊】《當代法學》2023年第3期;

【摘要】作為一項中國首創的民事間接強制執行措施,限高在解決執行難過程中顯現出較好的執行效果。但是,當單位是被執行人而負責人發生變更時,限高變得複雜,由此引發一些理論争議和實踐難題,如具體對象難以确定、限高救濟的提起主體及其證明要求之間的矛盾、确定限高對象的程序不完善等。而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重新審視單位負責人限高的法理基礎。單位負責人限高在性質上是間接強制執行措施,目的是為實現勝訴債權。在審執分離背景下,單位負責人變更時限高對象的确定應當以實現強制執行目的為指向,同時兼顧單位和限高對象的合理利益。循此思路,我國制定《民事強制執行法》需明晰單位負責人變更情形下限高對象的确定程序。具體而言,包括明确限高對象确定的啟動主體,明确單位及其原負責人在提起異議時的舉證責任、證明标準及證據方法,完善限高對象确定程序等内容。

【關鍵詞】民事間接強制執行;單位負責人變更;限高對象;審執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