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芳:《合同法》第49條(表見代理規則)評注
【作者】 楊芳;
【文獻來源】《法學家》
【摘要】 《合同法》第49條是表見代理制度的完全法條。我國實證法中,他人實施的法律行為雖無相應授權亦可歸屬于名義之人的規範并非僅第49條,在法律适用上,此類規範和第49條的關系應解釋為:職務行為的規範為僅具參引意義的不完全規範;表見代表和表見代理制度在構造上并無二緻,可被後者取代。在構成要件上,從"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中可導出可歸責性要件。在法律效果上,第49條乃效果歸屬規範,并非法律行為效力判斷規範,此外,相對人并無第48條第1款之撤回權。
【關鍵詞】 表見代理; 職務行為; 可歸責性; 相對人的選擇權;//www.hainan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