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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冠彬:論智能機器人創作物的著作權保護——以智能機器人的主體資格為視角
2018年11月06日 10:52 365英国上市官网在线  點擊:[]

【作者】 石冠彬教授;

【文獻來源】 《東方法學》2018年03期;

【摘要】 人類已經進入人工智能時代,就人工智能法律關系的探讨,均以人工智能尚處于弱人工智能階段為前提。強人工智能若出現,其與外星人無異,人類與其的關系也将成為兩個高等物種的關系,将超越現有法律的範疇。對智能機器人創造物具有提供著作權保護的現實必要性,智能機器人創作的"獨創性"應以客觀差異作為判斷标準,智能機器人創作物的著作權保護與智能機器人的主體資格問題不存在必然聯系。若否定智能機器人的主體資格,民法學理論可通過構建支配性行為理論,将其理解為智能機器人所有權人的間接創作行為。若通過立法拟制智能機器人的人格,在産品責任制度之外,可通過構建智能機器人強制保險制度來賦予其責任财産額度,從而解決可能出現的侵權問題;同時,智能機器人因創作、勞動等民事活動而享有的财産權由其所有者代為享有,人類代替智能機器人所享有的财産權在智能機器人侵權情況下将自動成為特定機器人的責任财産,但宜認定保險責任财産先于獲利予以賠付。

【關鍵詞】 人工智能; 智能機器人; 主體資格; 支配性行為理論; 機器人作品;

石冠彬:論智能機器人創作物的著作權保護——以智能機器人的主體資格為視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