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鄭鵬;
【來源期刊】《北方法學》2020年第4期;
【摘要】我國《電子商務法》和《侵權責任法》忽略"中立"要件,使所有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均受到"避風港"規則中"知道"要件的檢驗,過度加重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影響電子商務的繁榮和科技的進步。歐盟和美國均規定了"中立"作為責任承擔的前置要件,對兩者立法、司法的比較研究可提煉出"技術中立"和"地位中立"的明确标準。該标準結合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可解釋現有"知道"規則,鼓勵網絡服務提供者保持"中立",承擔合理的責任。"中立"前置要件的設立一方面可以遏制網絡侵權的商業化泛濫,另一方面可以促進新商業模式的發展和新技術的應用。
【關鍵詞】中立要件;知道要件;避風港規則;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