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唱;
【來源期刊】《法商研究》2020年第4期;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環境污染和生态破壞責任章相關規定的法律适用須明确立法目的,并以之為指導,着力于實現填補損害的一般目的、相關條款特定目的。相關概念界定不清以及損害責任分擔條款的适用等方面會影響法律适用的穩定性。建議将環境定義擴張至經人工改造的環境,采狹義生态損害概念。宜科學運用公私法結合的環境救濟規則,強化對環境私益救濟的支持。在法律适用中根據一般和特殊來區分環境侵權歸責問題,區分不同層面的因果關系理論。須關注環境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的特殊性,在實踐中貫徹完全賠償原則,注重利用分配矩陣、醫療監測等新技術、新方法來幫助确定損害及其分配。将生态環境修複作為一般民法責任恢複原狀的特殊情形,發展其特殊規則。在法律适用中确定生态環境修複優先于恢複原狀費用賠償的原則。生态環境損害不是私益損害,不應适用私益損害優先的規則。
【關鍵詞】民法典;環境污染責任;生态破壞責任;環境侵權;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