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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冠彬、裴嘉興:民法典動産質權設立與存續的實務難題及破解之道
2021年04月29日 09:36   點擊:[]

【作者】石冠彬、裴嘉興;

【來源期刊】《河北法學》2021年第4期;

【摘要】交付是動産質權的設立要件,但本身并不影響動産質押合同的效力;在動産質物未交付情形下,質押合同仍能實現一定擔保功能,其具有雙重債法效力,權利人既有權主張出質人承擔違約責任,也有權請求出質人在質物價值範圍内承擔"特定财産"上的擔保責任。在動産質權設立問題上,一方面,宜認定當事人不能通過占有改定的方式設立質權;另一方面,當事人約定共同占有質物時,如果質押财産特定化且不受出質人獨力控制,宜認定當事人之間約定通過非典型的交付方式完成質物的交付,質權仍有可能被認定已經設立。在動産質權存續問題上,質權人提前返還質物的,質權并不當然消滅,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質權人非因自身原因喪失對質物占有的,在無法請求返還質物的情形出現前,質權仍然存續。

【關鍵詞】人動産質權;質押合同;非典型擔保;質權設立;占有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