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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國華:名廢實存:元代格例法體系與中華法系之真實關系
2021年09月06日 17:32   點擊:[]

【作者】宋國華;

【來源期刊】《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21年第4期;

【摘要】元代的"條格"和"格例"都是元代法律的總稱。但"條格"有廣義和狹義之分,故在研究元代法律體系時,選取"格例"一詞。元代的"格例法體系"是以"條格"和"斷例"為主體,并包括其他法律形式的密切聯系的整體。在中華法系從"律令法體系"到"律例法體系"的轉變中,元代"格例法體系"的過渡作用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從律典和令典的分立過渡到律例合編;二是"斷例"這種法律形式進入法典;三是斷例的形态為其續編提供了可能。元代法律屬于中華法系發展中的一個重要部分,發揮了承前啟後的作用。

【關鍵詞】元代;格例法體系;中華法系;過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