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昕哲;
【來源期刊】《知識産權》2021年第7期;
【摘要】由于缺乏獨立标準,對地理标志保護語境下通用名稱的判定,我國适用《商标法》一般标準導緻地理标志與通用名稱的界分困境。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衆國政府經濟貿易協議》第一章第六節、《地理标志保護中通用名稱判定指南(征求意見稿)》拟設立之獨立标準,一方面體現了通用名稱本質,另一方面卻受制于國際談判多方利益的博弈,不能完全回應我國國情需求。我國應以地理标志基本功能為邏輯起點,單獨界定地理标志保護中通用名稱的定義,适用獨立于普通商标保護語境的認定标準,并适當提高通用名稱認定門檻以保護我國豐富的地理标志産品資源。
【關鍵詞】通用名稱;地理标志;普通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中美貿易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