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診所學員研讨案例
    2017年06月16日 13:30

模拟審判民事案件材料一、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信息

原告:劉智斌,男,漢族,1966年10月20日生,住址廣東省湛江市農林路58号,公民身份證号碼XXXXXXXXXXXXXXXXXX。

訴訟代理人:張明貴,海南遠大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鐘高天,男,漢族,1960年6月23日生,住海口市美蘭區勝利村285号,公民身份證号碼XXXXXXXXXXXXXXXXXX。

訴訟代理人:潘凱,海南凱威律師事務所律師。第三人:劉智東,男,漢族,1958年10月26日生,住址廣東省湛江市興民路69号,公民身份證号碼XXXXXXXXXXXXXXXXXX。

訴訟代理人:許剛柱,廣東宏剛律師事務所律師。第三人:鐘小亮,男,漢族,1986年9月15日生,住海口市美蘭區勝利村285号,公民身份證号碼XXXXXXXXXXXXXXXXXX。

訴訟代理人:錢海濤,海南凱威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智東系劉智斌的胞兄,劉智斌系劉智東的胞弟。

鐘高天系鐘小亮的父親,鐘小亮系鐘高天的兒子。二、原告劉智斌的訴訟請求

1、确認被告鐘高天與第三人劉智東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2、确認原告劉智斌與第三人劉智東共有海口市國用(2001)字第338966号《國有土地使用證》所記載範圍内土地的使用權和地上四層半房屋的所有權;

3、判令被告鐘高天自行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三、案件基本事實

第三人劉智東與原告系同胞兄弟關系。原告于上世紀80年代跟随胞兄劉智東輾轉至海口謀生,常年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上世紀90年代,兩人共同購買了位于海口市美蘭區勝利村285号的住宅用地并建起了四層半樓房,原海口市國土海洋資源局亦于2001年11月30日向兩人簽發了海口市國用(2001)字第338966号《國有土地使用證》,載明:土地使用者劉智斌、劉智東,地址海口市勝利村285号,地号11-23-15-70,用途住宅用地,用地面積231.9平方米。

由于工作變動,原告後來并不常住在海口市,因此該樓房的日常管理就主要是由胞兄劉智東負責。劉智東也時不時地會以房租收益的名義給原告支付一些錢款。不久,由于胞兄劉智東得了癌症,需要持續支付巨額醫療費用,因此劉智斌就主動向其提出可以先把原告應得的租金收益留下來用作醫療費,等病好了再繼續分配房屋的租金收益。此後連續數年,雖然劉智東偶爾也會以租金收益的名義支付一些錢款給劉智斌,但數額并不多,劉智斌礙于兄弟關系也沒有計較。

直到2016年12月,海口市政府啟動城中村棚改征收工作,有關人員通知劉智斌,并向劉智斌征詢案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意見時,劉智斌才知道鐘高天及其兒子鐘小亮也在向房屋征收部門主張案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說他們早就将房屋和土地買下來了。于是劉智斌就通過電話質問胞兄劉智東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劉智東這才支支吾吾地回答說:早在2008年其就私自把案涉房屋和土地賣給鐘高天了。

具體情況是:劉智東之前為了生意上資金的周轉,已經向鐘高天借款20萬元;後來得了重病,因為害怕來日不多,劉智東就私自與鐘高天商定,以40萬元的價格将案涉房屋和土地賣給鐘高天;在扣除20萬元借款後,鐘高天隻須向劉智東另行支付20萬元就可以了;《房屋買賣合同》系劉智東與鐘高天兩人私下于2008年9月30日簽訂,并且劉智東當着鐘高天的面冒簽了“劉智斌”字樣,同時還在“劉智斌”字樣上捺了劉智東的指印。簽訂合同的當天,鐘高天向劉智東出具了一份《收據》,載明:“今收到勝利村285号土地證一本。經手鐘高天”。

在了解清楚上述情況後,劉智斌随即于2017年1月12日向海口市城中村改建指揮部發出一份《聲明》,指出:“本人與胞兄劉智東共有的原位于海口市美蘭區勝利村285号土地及地上四層半樓房屋在政府的征收範圍内,因胞兄劉智東在本人未知情亦未同意的情況下與他人鐘高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本人對此持有異議。現本人得知房屋征收部門拟要求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及發放征收補償款,為維護本人自身合法權益,特此函告指揮部,上述土地及房屋合法所有權人為本人及胞兄劉智東,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他人無權取得上述土地及房屋補償款,望貴指揮部予以核實。”随後,劉智斌起訴到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

另外,本案中房屋至今沒有辦理房産證,土地使用權也沒有過戶,仍在劉智斌和劉智東的名下。鐘高天主張,購房合同雖然是他本人簽訂,但購房的錢款是其兒子出的,而且他們一直都在居住。

2005年,海口市新建商品房的均價是2200元,二手房均價是1200元,住宅房屋租金的均價是每平方米5元。

2016年,海口市新建商品房的均價是9000元,二手房均價是6000元,住宅房屋租金的均價是每平方米20元。

2005年—2016年,銀行5年期以上貸款的平均年利率為7%。四、主要證據

1、國有土地使用證(海口市國用【2001】字第338966号)(原海口市國土海洋資源局2001.11.30簽發)

記載内容:土地使用者劉智斌、劉智東,地址海口市勝利村285号,地号11-23-15-70,用途住宅用地,用地面積231.9平方米。2、房屋買賣合同(2008.09.30簽訂)

内容:甲方(劉智東)将海口市美蘭區勝利村285号四層半樓(建築面積680平方米)轉讓給乙方(鐘高天),轉讓費一共40萬元人民币;過戶費用均由乙方支付,賣方同意配合協助出示各項證明。3、收據(2008.09.30)

内容:今收到利村285号土地證一本。經手鐘高天五、模拟審判要求

1、根據上述信息确定各個角色(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及其他被認為是必要的參與人員);

2、根據事實和法律,各角色分别撰寫起訴狀、答辯狀、判決書。

3、為豐富案件内容,可以另行設計一些事實情節和相關證據。

4、準備就緒後,聯系指導老師确定開展模拟審判的時間和地點。

5、沒有角色分配的同學必須參加旁聽,屆時要考勤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