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新規》涉及電子數據部分的解讀
32期法律診所1班 第5組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的決定》,新公布的《民事證據規定》(以下簡稱為《證據新規》)對電子數據做出了許多新規定,筆者将為大家解讀《證據新規》涉及電子數據的部分。
一、電子數據的概念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其原始載體為軟盤、硬盤、光盤、U盤等(數字信号存儲)。
二、電子數據的主要形式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三、電子數據提交要求
(一)原則上應當提供原件
(二)可以視為電子數據原件的情形:
(1)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緻的副本
(2)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
(3)可以顯示、識别電子數據的輸出介質
四、電子數據真實性的審查
對證據的審查應關注其“合法性”、“關聯性”以及“真實性”。其中,對關聯性和合法性的審查,電子證據與其他的證據類型相同,因此《證據新規》也沒有加以規定,而是着重關注其真實性。
(一)《證據新規》第93條規定了審查真實性需要關注的因素,簡要概括為:
(1)載體的真實性
電子數據生成、存儲、傳輸的媒介、設備在訴訟過程中是否保持原始性、同一性、完整性,是否存在被僞造、變造、替換、破壞等情況。
(2)數據本身的真實性
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的保存,是否與原始數據保持一緻,是否存在被修改、删除、增加等情況。
(3)内容的真實性
電子證據所記錄的内容是否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否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二)《證據新規》第94條規定了推定真實的情況。
(1)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此規定與自認制度相聯系,即當事人将于己不利的電子證據提交法庭,法官可以推定該電子證據的真實性。
(2)由記錄和保存電子證據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認的電子數據。
中立第三方平台與案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由其提供或确認的電子數據,具有客觀性、可靠性,故可推定其真實性。
(3)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
如果當事人為訴訟目的制作的電子證據與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電子證據不一緻,則後者的證明力更大。
(4)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
檔案是指人們在各項社會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各種形式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原始記錄,原始記錄性是它的本質屬性。電子檔案管理的電子證據通常會嚴格遵循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标準,能夠保證數據沒有經過篡改,真實性一般可以推定。
(5)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
若當事人約定了電子證據的保存、傳輸等,其已經充分保障了雙方的意思自治,可以間接認定雙方已經對通過該方式存儲的數據的真實性予以了認可,因此也可以推定其真實性。
(6)經公證的電子數據
《證據新規》第94條第2款特别規定了經過公證的電子證據可以推定其真實性。這也符合《證據新規》第10條規定的“對于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五、電子數據的主要取證方式
在收集電子數據時,要注意合法取證,否則會産生非法證據排除的風險。常見的取證方式有:
(一)打印。打印主要适用于書證式的電子數據。
(二)拷貝。這一方式可彌補無法通過打印方式獲得的電子證據,如多媒體電子數據,此時便可通過拷貝等方式将其儲存到儲存設備中。
(三)拍照、拍攝視頻。對于電子數據本身含有聲音、圖像的電子數據,是無法通過打印、複印等方式提取電子證據的,将其進行拍照、拍攝視頻可有效固定。
(四)公證。以公證方式可以固定電子數據的證明力,主要适用于一些容易受到毀損滅失或極其複雜的電子數據。若不及時提請公證機構進行公證,電子證據一旦丢失,則無法收取該電子證據,引發敗訴的風險。
六、幫助當事人收集和保存電子數據的注意事項
1.電子數據依托于載體,所以在電子數據的保存上一定要及時告知當事人進行備份,避免舉證時因為意外或不可抗力(如:内存卡損壞、台風天氣手機進水)導緻證據滅失;
2.電子數據必須由電子設備正常運行而自動産生,不得經過人為篡改或加工,需要完整提取和精确複制電子數據證據的内容;
3.自行存證的證據,獲得手段要合法合規,不能通過破壞加密措施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等非法手段獲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