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用汽車非法倒賣香煙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連車帶貨扣押。第二天晚上,甲即帶上尖刀、鉗子潛入工商所,實施盜竊,試圖将自己的汽車盜回。當甲正在用犯罪工具撬車門時,被值班人員發現。當值班人員來抓他時,甲用尖刀剌傷了一名值班人員。 問:甲的盜車行為侵犯的客體是什麼? 本案中,甲的盜竊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财産的所有權。 根據我國刑法第91條的規定,在國家機關管理中的私人财産,以公共财産論。本案所涉及的汽車雖然是甲所有的。但是,其正處于國家機關的合法扣押中,屬于國家機關管理中的私人财産,應以公共财産論。甲盜竊自己所有的、被國家機關依法扣押的汽車,實際上侵犯的是公共财産的所有權,已經構成了犯罪。 應當注意,甲在實施盜竊的過程中,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其行為的性質依照刑法第269條的規定,已經轉化為搶劫罪,應以搶劫罪定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