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診所第七期典型案例分析第一組
    2008年07月05日 10:02

曲桂新訴海口耀興旅遊客運有限公司扣費一案

承辦人:李國平 吳靜

一、 案情的詳細經過(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及其陳述整理得出)

“瓊A13803旅遊客運車”原車主邊立勇與是海口旅遊客運有限公司是挂靠關系,雙方簽有《經營合同》既:“瓊A13803客運車”由海口旅遊客運有限公司統一管理、統一調度,在海口旅遊客運有限公司的名下從事經營活動;海口旅遊客運有限公司向邊立勇收取管理服務費及客運服務代理費。其中規定“瓊A13803” 客運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用由原車主邊立勇承擔,但是否需要海口旅遊客運有限公司代辦可以由原車主選擇。由于經濟原因原車主邊立勇與海口旅遊客運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簽訂一份由海口旅遊客運有限公司代為繳納“瓊A13803旅遊客運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險費的委托合同,具體代繳日期為2007年1月31日至2008年1月30日,總計3420元。然後該費用由海口旅遊客運有限公司再從原車主的經營所得款中扣除。在2007年4月9日原車主邊立勇将“瓊A13803旅遊客運車”轉讓給曲桂新,雙方方就“瓊A1380客運車”轉讓事項達成協議:在轉讓之前所發生的債權債務及車輛是否有交通事故遺留問題有原車主邊立勇負責。為此原車主邊立勇繳清“瓊A13803旅遊客運車”的2007年1月31日至2008年1月30日的交通事故強制險費遺留款項2420元。(因海口旅遊客運有限公司在三月份已從原車主邊立勇的營業款中扣除1000元。)到此“瓊A13803旅遊客運車” 2007年1月31日至2008年1月30日的交強險費用已經全部繳清,原車主與海口旅遊客運有限公司所簽訂的委托代辦交強險的合同終止,海口耀興旅遊客運有限公司代原車主辦理交強險的權利喪失。同在2008年4月9日曲桂新與雙海口旅遊客運有限公司簽訂《經營合同》“瓊A13803旅遊客運車”轉讓給曲桂新後,同在2008年4月9日曲桂新與雙海口旅遊客運有限公司簽訂《經營合同》。但海口旅遊客運有限公司仍然委托海南省統一旅遊汽車服務中心從曲桂新的營業收入中扣除2007年4月、5月的交強險費用2420元。曲桂新知情後,經多次要求被告退還多扣的交強險費後,海口旅遊客運有限公司以書面形式同意退還給曲桂新,但海口旅遊客運有限公司至今未退還。

另外2007年5月21日,曲桂新所有的車牌号為“瓊A13803旅遊客運車”在瓊山冰河小區發事故。因該事故屬曲桂新交納交強險的承保範圍,為此承保人中國太平洋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此次事故進行了賠付。賠付金額為950元。基于海口旅遊客運有限公司與曲桂新之間的挂靠關系,中國太平洋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将950元的事故賠付款轉到海口旅遊客運有限公司的名下。根據曲桂新與海口旅遊客運有限公司間《經營合同》的約定,合同期内,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經營車輛損毀,由海口旅遊客運有限公司進行索賠,賠償款歸曲桂新所有,但海口旅遊客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将該項賠付款交與曲桂新。

上述兩項款項共計3370元,經曲桂新的多次素要在2007年6月8日,海口耀興旅遊客運有限公司給其開了一張面額1420元的現金支票,曲桂新當時寫了一張1420元收據(大小寫不一緻小寫1420元,大寫2420元)。餘款并未退還,當曲桂新再次到海口旅遊客運有限公司素要剩下的1950元時,海口耀興旅遊客運有限公司稱曲桂新已經收領餘款1950元,并出具了一張面額為3370元的現金支票。遂發生糾紛。

二、分析證據,對事實進行認定

法院的工作主要有兩項,一是認定案件事實,二是适用法律。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當事人雙方争執的絕大部分是事實問題, 而事實又要依靠證據來證明,為此,深入分析證據,弄清案件中的是非曲折,抓住案件的實質、核心,在我們辦案的過程裡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

在本案中,曲桂新為我們提供了大量的證據,具體如下:

1、《經營合同》:證明曲桂新與海口耀興旅遊客運有限公司存在合同關系. 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海口耀興旅遊客運有限公司随意截留曲桂新營收款,處以10000元違約金。

2、耀興公司出具的2420元的收款收據:(1)證明原車主邊立勇已經繳清“瓊A13803旅遊客運車” 的2007年1月31日至2008年1月30日的交通事故強制險費遺留款項2420元。(2)證明原車主委托海口耀興旅遊客運有限公司的委托合同終止,海口耀興旅遊客運有限公司喪失扣款權利。

3、曲桂新與原車主邊立勇之間的車輛轉讓協議:(1)雙方約定在轉讓之前所發生的債權債務及車輛是否有交通事故遺留問題有原車主邊立勇負責。(2)在轉讓協議上蓋有海口耀興旅遊客運有限公司的戳,且在協議中海口耀興旅遊客運有限公司為丙方,這充分說明海口耀興旅遊客運有限公司對曲桂新與原車主邊立勇之間的轉讓事項非常清楚,其無權從曲桂新的“瓊A13803旅遊客運車”的營收款扣費,其扣費具有故意性。

4、多扣保費還款請示:證明海口耀興旅遊客運有限公司承認多扣保費和收保費的事實.

5、交通銀行回執單:證明太平洋保險公司巳将理賠款轉到耀興公司的名下.

6、銀監會複函:證明現有的現金支票與原支票一緻,但不能證實其真實性

7、“瓊A12222号車退保單據":曲桂新所有的瓊A13803車牌号不一緻

8、曲桂新開給海口耀興旅遊客運有限公司的收條:兩份收條退費小寫金額不一,并且有改動的痕迹。

通過對以上證據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本案存在以下事實:原車主邊立勇已經繳清 “瓊A13803旅遊客運車” 的2007年1月31日至2008年1月30日的交通事故強制險費遺留款項2420元。原車主委托海口耀興旅遊客運有限公司的委托合同終止,海口耀興旅遊客運有限公司喪失扣款權利。曲桂新與海口耀興旅遊客運有限公司存在合同關系,按雙方約定,海口耀興旅遊客運有限公司存在違約行為,應當承當違約責任。海口耀興旅遊客運有限公司還應當返還1950元給曲桂新。三、法理分析

全面、準确、客觀的認定事實之後,根據事實我們進一步找出案件中的法律關系,從法理上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關系,找出相關的法律依據。

從上述事實中我們可以看出,曲桂新與海口耀興旅遊客運有限公司是基于合同違約産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根據違約金責任的構成:A.違約行為發生,至于違約行為的類型,應視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直接規定;B.原則上要求違約方有過錯,或者是故意,或者是過失。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八十五條、九十二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等相關法律規定。海口耀興旅遊客運有限公司明知原車主邊立勇已經繳清請交強險費用的前提下,依然從原告的營收款中截留了2420元充當交強險費。根據2007年4月9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經營合同的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海口耀興旅遊客運有限公司違反本合同規定随意截留原告營收款,處以10000元違約金。現被告在明知原車主已經繳按雙方約定,被告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0000元,以及返還多扣的交強險費及保險理賠費1950元。

四、訴訟策略

忠于事實,忠于法律,終于當事人的利益。

從訴訟成本上看,首先,幫助曲桂新應當與海口耀興旅遊客運有限公司協商。但在本案中協商和解已經不再可能。從本案件的證據上看進行訴訟更能維護曲的利益。因為已經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耀興違約。根據民訴法誰主張舉證原則,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面對耀興出具的3370元的現金支票?面對現實,經過分析我們認為存在兩種情況:第一、要麼曲桂新說謊,第二、要麼耀興公司作假。經過小組讨論後我們認為出現第二種情況的可能性比較大。為此我們選擇了鑒定那一張面額3370元的現金支票,為此在訴訟請求中我們提出了3370元的請求,耀興要證明自己已經付款必須出具3370元的支票,這樣我們就可以申請支票鑒定,及筆迹鑒定。

訴訟策略要根據事實、法律規定及當事人的利益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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