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診所第七期典型案例分析第五組
    2008年07月05日 10:03

對袁嘉臻勞動糾紛一案的分析

袁先生找到我們是因為看到了我們貼在外面的“維權衛士”的小告示,有必要介紹一下具體情況。

袁先生來找我們的時候,他的案子已經上訴了,并且已經開過庭了,那個時候他正等着判決結果,得知對方當事人不會善罷甘休他已經決定不管判決結果如何他都要上訴。所以他找到了我們,要求我們代理上訴。

一審基本上是他一個人完成的。他給我們帶來了《工傷認定書》、《傷殘等級鑒定書》和一份他在受傷後與單位簽訂了一個不公平的協議。基本上需要的證據他都已經有了,并且,由于他經曆了幾乎獨立參與了一審審判,所以他對勞動法是非常清楚的。

基本案情是這樣的。袁先生于2006年10月開始在楚湘建築有限公司工作。他具體是做模闆安裝的工作,用人單位并沒有和他簽訂勞動合同。一天基本工作10小時以上,節假日不休息。工資是按天結算,一天工資包括車費是95元。2007年4月3号在工作的時間在工作的地點由于工作的原因左手小拇指受傷,經海南省勞動人事行政部門的鑒定确定是10級傷殘。2008年1月21号袁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

不久之後,我們看到了一審判決書,一審基本上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支持了袁先生的觀點,法院認定了袁先生與楚湘建築有限公司之間存在着事實勞動關系,并且也承認了《傷殘等級認定書》上等級認定的效力。

對方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經過研究對方當事人的上訴狀得出,對方當事人主要提出這樣幾個觀點。首先,認為袁先生與楚湘建築有限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其次,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及海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書》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應當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經過研究我們準備針對對方當事人提出來的觀點實施各個擊破,一一提出反駁意見。

我們認為袁先生與楚湘建築有限公司是存在着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對方當事人在一審的時候提供的唯一的一份證據——班組長呂仕明與楚湘建築有限公司簽訂的協議中我們可以看到,該《施工協議》大量的條規說明了答辯人與上訴人之間确實存在着事實勞動關系。該協議第三章第3-5條以及10-12條的公司對班組有罰款的權利,第6條,由甲為其所有人員辦理保險;第六章,第3條公司有辭退工人的權利,第5條公司有辭退班組的權利,第9條公司為每位工人辦理了工傷保費。上述條規說明了海南楚湘建築有限公司與模闆制安裝班組及答辯人之間是一種行政隸屬關系。公司可對班組及答辯人有監督及處罰的權利且還要負責工人的意外保險及工傷險,這充分說明了班組僅是該公司下轄的一個專業職能部門,答辯人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通過細心的研究,我們還發現這份協議的真實性值得懷疑。對方當事人承建的“世紀海岸”項目于2006年5月施工建設,依據《施工協議書》分包後1号、2号、5号、7号樓同時開工建設,而該協議的乙方即模闆安裝組根據其工作内容和性質,是該建築工程開工建設的必要條件,是在“世紀海岸”項目開工之日起即開始工作的,而該《施工協議》簽訂的日期卻是2006年9月16日。依據相關規定,承包合同理應是在工程開工前至遲開工時簽訂的,因此,我們認為該《施工協議》是對方當事人為應付訴訟而虛構的,不具有真實性。

退一步,即使該協議是真實的,它也是無效合同。該《施工協議》的簽訂主體不适格且缺少基本條款。因此,即使該《施工協議》是真實的,也是無效合同。

依據《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第5條之規定,安裝承包合同的訂立主體應具備法人資格,具有用人資格,而《施工協議》中的乙方是模闆制安裝組,僅僅是海南楚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下屬的一個具有專業職能部門,而并非是與該公司具有平等地位的合同當事人。它既不具有法人資格又不是個體戶,并且上訴人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模闆制安裝組具有用人資格的相關證據。該《施工協議》還不具備《建築安裝承包合同條例》規定的基本款項。如,開竣工日期及中間交工工程開竣工日期等。因此,該《施工協議》的簽訂主體模闆制安裝班組合同主體不适格,缺少基本條款,該《施工協議》為無效合同。

對于對當提出來的第二個觀點我們是這樣考慮的。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2007年7月4日作出的(瓊)勞工傷認字【2007】号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海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于2007年7月31日對答辯人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合法有效,依法應當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和海口市勞動保障局一樣都有權作出工傷認定,并且依據效力等級劃分,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作出的工傷認定書的效力要高于海口市勞動保障局所作的認定。同樣,海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于2007年7月31日對答辯人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也是具有效力的。上述兩個鑒定文件均具有法律效力,應當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縱觀這個案件,其實它是很簡單也很普遍的一個案子。對于當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的認定是最關鍵的,也是需要用點心思的。一開始接到這樣的案件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當然我們自己認清楚了以後,作為為維護當事人的最大利益而努力的我們就要從法律方面事實方面找對我方有利的證據來證明我方的觀點并且各個擊破對方的觀點。

這個案子将會在兩個月後開庭進行二審。我們将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