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診所第七期典型案例分析第六組
    2008年07月05日 10:07

我們組在本學期中接待的案子有十來起,有給法律意見的,有要訴訟的,有代寫文書的,在這些案件中,因為訴訟的那個安排到了下個學期,因此,我們選取了一個代寫起訴狀的作為案例評析的材料。起訴狀見附件。

這個案件是個起訴離婚的案件,在當事人給的材料中,證據比較全面,當事人本來請我們代為訴訟,但是因為在定安,我們不能幫忙訴訟,因此隻給她寫了份起訴狀。通過起訴狀可以看出,這個案件很簡單,事實清楚,證據也很充分,當時人給的證據材料有雙方的結婚證明,鄰居對人兩人分居達2年之久的證明,這個案件主要的是被告不想離婚,也不想好好經營家庭關系,,但我國婚姻法有規定,夫妻雙方分居達2年的,證實感情确已破裂,經調解無效,法院應當準予離婚,這就是我們處理這個案件的法律依據。本案的原告離婚的願望強烈,給我們說時,要求隻有一個,就是離婚。其實聽到這個要求時,我們有點疑慮,但鑒于隐私,我們也不便多問,就隻是分析了下證據的三性是否成立,之後,就根據新婚姻法給原告寫了這份起訴書。

真正處理了一些案件後,我們感覺實踐與理論的差别确實很大,在現實社會中,很多東西都很複雜,就拿這個案件說,表面看時很簡單,但真正更當事人了解情況,從他們的隐約其辭中,可以看到那份隐藏的複雜。因此,也告訴我們,在以後真正的從事法律工作時,要注意拿捏到位,正确處理。

起訴狀

原告:洪菊芳,女,1965年6月12日出生,現在住海口市海甸島。電話:13807667258

被告:黎德鋒,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定安縣龍門鎮英湖村一隊

訴訟請求:要求判決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1998年12月經人介紹與同村的黎德鋒(被告)結婚,婚後生育三女一男。但是,由于雙方缺乏感情基礎,彼此了解不夠,性格不合,被告人生性内向卻暴躁,在日常生活中常常無故或僅因一些小事動辄辱罵和毆打原告,而且不聽親友勸改,緻使原告身心遭受巨大的傷害和痛苦。這種情況不是偶然有之,而是經常性的。由于被告實施家庭暴力,原告不堪忍受其虐待和摧殘,不得以于1999年到海口生活,從1999年到2003年,原告隻是過年回家,其餘時間就在海口,由于被告對原告與孩子的見面進行無故阻撓,而且,原告因為一些需要,要用到戶口本時,被告不給,經常争吵,自2003年開始,兩人感情徹底破裂,不可調解,兩人正式分居,至此已4年多,婚姻家庭早以不複存在。

《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32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如果雙方感情确已破裂,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據此,原告請求法庭依法判決離婚。

此緻

海南省定安縣龍門鎮人民法庭

起訴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