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診所第七期典型案例分析第七組
    2008年07月05日 10:07

餘冰案辦案思路

一、 案由:請求确認1996年9月至今的勞動關系;請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辦理并補繳1996年至今的社會保險;支付2008年1月31日至今每月二倍工資。

二、 案情簡介:餘冰,女,漢族,1962年7月31日出生,于1996年9月應聘到海南省海口市離退休老幹部長壽園從事服務員工作,約定每月工資500元,各種補助100元,共計600元。自1996年至今長壽園沒有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三、 權益分析:确認勞動關系,構成事實勞動關系,存在勞動關系就應該辦理社會保險;确認1996年開始工作,超過10年,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 證據分析:沒有勞動合同,有工作牌,事實勞動關系,有2002年的榮譽證書,有證人證言,有補助表,有收據。(詳見證據目錄)

五、 法律分析:《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這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辦理思路:工作牌,事實勞動關系,榮譽證書,補助表,收據,證人證言

六、 證據:1、工作牌。2、至今上班工作的事實。3、榮譽證書。4、補助表。5、收據。6、證人證言。(詳見證據目錄)

餘冰訴海口市離退休老幹部長壽園勞動糾紛一案

代理詞

尊敬的首席仲裁員、仲裁員:

我接受本案申訴人餘冰的委托,作為勞動仲裁代理人參加本案仲裁活動。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針對本案,我發表以下4點代理意見,供仲裁庭參考。

(一)申訴人餘冰自1996年至今與被申訴人海口市離退休老幹部長壽園(以下簡稱長壽園)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申訴人餘冰于1996年9月應聘到長壽園做服務員工作,約定每月工資500元,各種補助100元,共計600元。至今已有12年,雖然當時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證人何春梅、顔桐、何豔琴、吳新剛和長壽園的補助表以及收據可證明。

(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應當依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4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本案中,申訴人餘冰已經在長壽園工作12年,按照法律規定,長壽園應當與餘冰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長壽園應當為餘冰辦理并補繳自1996年9月至今的社會保險。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自1996年9月餘冰在長壽園工作以來,長壽園一直沒有給她辦理社會保險,申訴人多次要求,均遭被申訴人長壽園拒絕。

(四)被申訴人應當支付自2008年1月31日至今每月二倍的工資。

自申訴人在長壽園工作以來,雙方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在2008年,長壽園雖同意簽訂勞動合同,但合同第一項第一條就強迫申訴人與其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且強迫申訴人承認1996年到2007年底以前的工作年限無效,這侵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申訴人有權利拒絕簽訂非自願的合同,同時這也說明長壽園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誠意,而是把合同當作逃避責任的工具。

通過以上的代理意見我們可以看出,被訴人存在嚴重的違法行為,此違法行為侵犯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為此,請求仲裁庭在尊重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裁決。

另外,據我們調查了解,申訴人餘冰自1996年9月在萬壽園工作以來,工作認真、勤懇,曾被評為先進工作者,為萬壽園貢獻了自己的一份力量。作為代理人,我們衷心的希望長壽園和餘冰能夠友好相處、不計前嫌、繼續合作,共同營造一個和諧的長壽園。

以上的代理意見希望仲裁庭在合議時給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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