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雅婷和吳多鎮離婚糾紛一案評析
王雅婷和吳多鎮離婚一案是本小組在診所最早接到的案子之一,又因為案件本身的特殊性,我們都不約而同地采用了最認真嚴肅的态度加以對待。
、案件的回顧大緻如下:3月15日左右,當事人王雅婷找到診所,和我們簡單地介紹了她和吳多鎮感情破裂的婚姻現狀,同時委托我們作為她的訴訟代理人,幫她代理離婚訴訟。經組員三人一緻同意後,大家決定代理這個案子。
王雅婷本人和吳多鎮經自由戀愛結婚,戀愛時王尚不足20周歲。但據王所述,二人感情在婚前已出現不和諧的迹象,隻是因為後來王不慎懷孕,考慮到孩子的未來而選擇結婚。在王雅婷屆滿20歲(法定婚齡)之後,二人辦理了結婚登記,并于婚後5個月後生下一子,目前孩子尚不足2周歲。自結婚至今,兩人感情一直不合,吳多鎮及其父母經常對王雅婷時有打罵,吳本人經常夜不歸宿,并且還有參與賭博和出軌的迹象;王經常帶着孩子回娘家居住。且無論是工作還是失業後,都未曾對家裡的生活負擔任何費用,王不得已在孩子出世後不久就到美裕公司擔任售貨員一職,以承擔家用。王于5個月前和吳争吵中再次帶孩子離家,并且至今未歸,吳在此期間并未有任何聯系王和孩子的舉動。
聽完王的陳述後,我們依據婚姻糾紛較為特殊的屬性,首先站在客觀、中立的角度上對王說明了法律上所規定的離婚的後果,以及離婚後可能對王和孩子帶來的各方面影響。這一說明是為了防止當事人僅是出于夫妻感情暫時性的、可調和的矛盾而要求離婚,而王和吳已育有一子,無論是從孩子的未來成長,還是從其他社會影響方面來說,我們并不希望一開始就主張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相反更願意看到勸和不勸離的效果。但是王本人的态度極為堅決,并且在進一步的闡述中讓我們相信了她與吳某的感情确實已屬無可挽回之狀态。而在王的積極要求和願望之下,我們同意擔任她的訴訟代理人,并在當天下午簽訂了授權委托書,決定由組員黨沖和宋欣怡二人作為代理人出庭。王基于對我們的充分信任,在委托書上選擇了特殊授權一項,而這個小細節屬于我們随後将在這份報告裡加以特别說明的另一個内容。
決定幫王雅婷代理離婚訴訟之後,我們小組三人分工合作,力求能夠在一審中便達到當事人的訴求。王雅婷本人隻要求和吳多鎮離婚,并取得兒子的撫養權。其原話是:隻要取得孩子的撫養權,連撫養費也可以不再要求。我們将案件的材料補充、深化之後,歸納出了其他的要點:其一、王和吳在婚後居住的房子屬于吳多鎮父母名下财産,而二人基本無積蓄。這就說明我們代理的離婚案基本不涉及夫妻間共同财産分割的内容。其二,吳雖對王時有打罵,但基本上隻屬于夫妻間感情不合的吵鬧範疇,并未有給王造成嚴重身體創傷的證據,而如果要提起精神損失補償的話,則需要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否則則不可能令法院信服。而離婚案中,此項證據的搜集是十分有難度的,基本上隻能靠證人證言等主觀性較強的證據來證明,法院是否會采信尚成問題。其三,王要求和吳離婚的問題,根據現行婚姻法對于判決離婚的規定,隻需要能夠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确已屬破裂,則已經滿足離婚的條件。那麼根據我們對婚姻法條例的研究之後。認為現有的材料是可以權衡的,既可以證明二人已經感情破裂,但如果我們在庭上闡述不夠有力,搜集證據不夠充分,則一審法院也有可能本着維護社會穩定和和諧的目的,由于法律對離婚規定的特殊性,而判決一審不準予離婚。其四,是關于王提出的撫養權問題。我們認為,本方當事人對于要求撫養權還是相對具有優勢的,因為依據相關法律的明文規定,年齡尚不足2周歲以下的兒童,原則上應随母親一方生活。我們對這個問題所需要做的,一是必須能夠争取到雙方離婚的判決,二是需要充分證明王雅婷對孩子有撫養能力。隻需要滿足這兩個條件,取得撫養權應當不成問題。
綜合這四方面的讨論之後,我們三人認為這個案子的事實實際上相對清楚,法律關系也比較簡單,所要做的工作就是盡可能地搜集二人感情确屬破裂情形的證據,争取能夠達到當事人要求離婚的目的,然後争取孩子撫養權;同時可以适當地提請一下作為無過錯方,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請求。于是我們根據王雅婷的訴求草拟了起訴狀,除離婚和撫養權之外,增加了撫養費和離婚損害賠償兩項訴求。
3月21日,當事人和我們小組共同來到龍華區法院,向立案庭提交了起訴狀(正本副本各一)、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和結婚證原件之後,龍華法院作出了受理此案的決定,并将受理案件通知書和訴訟權利義務通知書一并交予了我們。
在進一步準備案件的過程中,我們在離婚損害賠償的證據方面遇到了障礙。王本人并沒有任何能夠證明其身體上受到創傷的醫院證明,而知曉争執内情的鄰居等,無一願意出面作證。雖然是在我們的意料之中,但卻也着實造成了不小的壓力。在離婚方面,多次主動溝通之後,吳多鎮仍然拒絕和我們進行任何溝通和交流,于是我們放棄了雙方協議離婚的
可能性。但在離婚的證據搜集方面,我們得到了極其有利的證明,即吳多鎮本人曾手書一份離婚協議書,上面表明他和王的感情已經破裂,無挽回可能,而孩子由王撫養,他不承擔任何撫育費用,并有親筆簽名。這份協議書不僅對雙方的感情破裂是個有力的證據,也對我們争取撫養權有極大作用。至于孩子的撫養權問題,我們了解到吳自失業後尚未有穩定工作,而王雅婷的所在單位十分配合,給我們出具了加蓋公章的工資單及其他證明單據。王的父母也表示支持我們的工作,如有需要出庭作證的可能,願意全力配合。
3月26日,我們收到了開庭通知書。開庭時間定在4月18日。我們在開庭之前的最後工作,即是和王雅婷共同準備了一份當事人陳述,以便更好地在庭上支持我方的觀點。
開庭當天,我們首先向法院宣讀了起訴狀,說明了我方當事人的訴求。對方當事人也到庭參加了庭審,并且在答辯狀中也要求取得孩子的撫養權。經過1個多小時的庭審過程,最
後獨任審判員建議雙方進行協商。法院支持我們關于離婚以及撫養權的訴求,并且就撫養費金額的問題征詢了我方當事人的意見,最終将撫養費定在每月140元的數額。最後本案采用調解的方式結案,判決王雅婷和吳多鎮離婚,其子歸王雅婷撫養,吳多鎮承擔每月140元人民币的撫養費,但是我方提出的離婚損害賠償,由于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當庭制
作并發給了調解書。
這個案子是我們組所接到的第一個開庭的案子,結果是基本令人滿意的。但在實踐和程序中,我們仍有不足之處。比如,就是在不涉及财産分割的離婚案件中,當事人選擇“特殊授權”其實是不甚合理的,因為我們無法對當事人的人身權等權利進行代理,這屬于基本的法律常識,卻被我們疏忽掉了。後來被法院的工作人員指了出來,有些慚愧。還有在離婚證據的搜集上,雖然我們已經盡力,卻因為經驗不足而仍有缺憾。我們也希望通過對這次實踐案件的歸納和評析,能夠增添自身的經驗,在未來的實踐中取得更好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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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組:許著貨、黨沖、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