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診所第七期典型案例分析第八組
    2008年07月06日 19:05

法律診所案例分析

第八組:章振玺 喻喧怡 楊寶英

案例:

張健于2003年3月20日,應聘進入嘉華城主市花園從事物管工作至今已達五年,在這五年的工作期間,公司沒有與張健簽訂任何勞動合同,雙方約定每月支付給張健1200元加上每個月生活補助費100元和60元工齡補助費,共計人民币1360元每月。張健對工作熱情始終如一,工作盡職盡責盡力配合領導做好各項工作,團結同事。2008年3月18日公司新總經理助理謝地強到嘉華城市花園管理處給領班以上級别的人員開會讨論簽訂勞動合同書事宜;但由于勞動合同書有些條款不合法,遭到當時與會人員的極力反對而散會。2008年3月20日11點鐘左右,張健接到保安部經理符策倡送來的員工變動申請表,叫張健立即到總公司報到,同時撤消張健在嘉華城市花園副隊長的職務,張健問其原因卻被告知是公司的意思,如果張健帶頭簽公司所提供的不合理的勞動合同,則還有挽回的餘地——即不予調動職位。張健當即表示自己簽了合同,其他的員工不一定會簽,但由于新的調動為機動沒有職位,待遇為每月1200元,較之當前的工作崗位明顯降低了待遇,張健為慎重起見請求兩天考慮時間,當時符經理也答應了。但到2008年3月22日早上張健就接到了寫于21日的辭退通知書,可見公司并未給其對張健承諾的考慮時間,也未與張健協商就借口張健不服從調配将張健辭退。張健在工作的五年期間,按照每天八小時的工作制工作,但被張健每個月隻安排張健四天假,且沒有另外補假或者支付加班費。張健在被公司無故辭退後,咨詢相關法律人員才知道公司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四條等法律規定,應該向張健支付相應的加班費;此外張健是在被公司無故辭退後才得知公司并未為張健繳納社會保險,此項也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

我和我的組員喧怡、寶英在一次值班的時候,當事人張健來到值班室,向我們述說了上述案情,我們了解了大緻案情後,告訴當事人别擔心,我們會盡力幫助他,給他以信心。當事人走後,我們認真讨論了案件,分析案情,得出這個案件是一起勞動糾紛,并且從我們得到的材料看,這是單位的惡意解聘勞動者,我們應該可以勝訴。通過研究法條,我們得出如下結論:

一、張健與嘉華城主市花園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張健自2003年3月20日進入海南嘉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至今嘉華城主市花園未與張健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從五年多的工作來看,嘉華城主市花園和張健都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且張健受嘉華城主市花園的勞動管理,從事嘉華城主市花園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該勞動是嘉華城主市花園業務的組成部分。以上事實有張健剛進入公司工作時所交的服裝押金收據、工作證及嘉華城主市花園向勞動保障總隊出具的情況說明為證。張健一直希望繼續在嘉華城主市花園處工作,但嘉華城主市花園2008年3月22日單方面下達辭退通知書,強行剝奪了張健勞動的權利,也就是說張健不能上班是嘉華城主市花園單方原因造成的,并非張健不願意上班。因此在張健未與嘉華城主市花園達成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或者雙方收到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文書之前,雙方的勞動關系都是存在的。

二、嘉華城主市花園應給付張健自2008年1月31日至今的二倍工資未支付的部分共計2790.22元

2008年3月18日,嘉華城主市花園提出簽訂勞動合同事宜,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的期限上僅規定為固定期限合同,待遇也明顯無故降低,此外,在社會保險上公司企圖将社會保險納入工資以規避法律,合同的第五頁第三項的的“其他需要約定的事宜”明顯是公司試圖規避相關法律,不履行相關義務。因此張健有權利對此合同提出異議,但是嘉華城主市花園卻違背了合同的協商一緻原則,并沒有給張健商量的機會,以緻一直無法簽訂勞動合同。因此,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過錯在嘉華城主市花園。《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所以嘉華城主市花園應支付2008年1月31日至今的二倍工資的另一半。

三、嘉華城主市花園應賠償無故辭退張健的賠償金13600元

2008年3月20日11點鐘左右,張健接到保安部經理符策倡送來的員工變動申請表,叫張健立即到總公司報到,同時撤消張健在嘉華城市花園副隊長的職務,張健問其原因卻被告知是公司的意思,如果張健帶頭簽公司所提供的不合理的勞動合同,則還有挽回的餘地——即不予調動職位。張健當即表示自己可以簽合同,但其他的員工不一定會簽,且由于新的調動為機動沒有職位,待遇為每月1200元,較之當前的工作崗位明顯降低了待遇,張健為慎重起見請求兩天考慮時間,當時符經理也答應了,這有嘉華城主市花園給勞動監察總隊的離職說明為證。但到2008年3月22日早上正準備去上班的張健就接到了嘉華城主市花園制作于2008年3月21日的辭退通知書,可見嘉華城主市花園并未給張健所對其承諾的考慮時間,絲毫沒有協商的誠意,未與張健協商就借口張健不服從調配将其辭退。且嘉華城主市花園所說的公司《員工守則》根本沒有公布,張健對此一無所知;退一萬步講,即使所謂的《員工守則》确實存在,也是違背法律規定的,公司調動員工的工作崗位也能更改與員工協商,并非無條件服從。總之,嘉華城主市花園的過錯給張健的工作和生活帶來極大的不便。根據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條文的說明第91條第四款,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與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由勞動部門責令支付并可以支付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四、嘉華城主市花園應當為張健補繳自2003年3月20日至今的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嘉華城主市花園自2003年3月開始至今一直未為張健辦理并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嘉華城主市花園應當依法為張健補繳2003年3月至今的社會保險費。

五、嘉華城主市花園應當支付張健自2003年3月20日至今的加班費

張健自2003年3月至今,每天工作八小時,且每個月隻給張健四天的休息時間。張健付出了加班勞動,但嘉華城主市花園至今未向張健支付任何加班費。嘉華城主市花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第四十四條“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工作未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以及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條文的說明第四十四條等法律規定。因此,嘉華城主市花園應該支付張健自2003年3月至今的加班費23403.6元。

本案當事人張健在五月份已交了仲裁申請書至海口市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海口市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已經受理,預計在八月中旬開庭受理,我們正等候開庭。

2008.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