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期典型案例分析——邝某家人索要拖欠工資案
    2008年12月26日 21:17

案情:

邝某曾經是海口市建築材料供銷公司的一名職工,在他2005年7月份過世後家人在整理遺物時候發現了一張他公司于二000年八月三十日寫給他的一張欠發他18個月工資(伍千肆佰元)的欠條,随其家人在向公司報告他過世消息的同時向公司索要欠款,公司以沒錢推脫未予還款,後其家人一直堅持持續索要欠款至今未果向我們尋求幫助。我們先向工商管理部門調取的了該公司的現狀資料,顯示海口市建築材料供銷公司是由海口市财政局在一九九零年十月二十四日投資建立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在2005年十一月三日因逾期未辦理年檢被吊銷了營業執照,其經營截止日期是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四号。随後暗中調查證實海口市建築材料供銷公司仍有少量店鋪出租獲得租金,又找海口市建築材料公司經營時的負責人書寫了一份證明其家人從其過世一直索要欠款的書面證明。随去财政局調節,财政局稱海口市建築材料供銷公司為國有企業,應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海口市财政局不會為其承擔任何債務,于是準備起訴。

現有證據:

1 由海口建築材料供銷公司二零零年八月三十日寫給邝某的工資欠條;

2 由海口建築材料供銷公司為邝某辦理的海口市職工勞動保險待遇證;

3 海口市工商管理局出具的海口市建築材料供銷公司的現狀材料;

4 由海口市建築材料公司經營時的負責人書寫的其家人從其過世一直索要欠款,從未中斷兩年的書面證明。分析:

1 關于時效問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一般的訴訟時效為兩年,但未注明還款期限的假條應從第一次索要時間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此案中的欠款未注明還款日期,而且在邝某在世時由于其病重從未索要過該筆欠款,所以欠款的訴訟時效應從其家人第一次向公司索要欠款的時間算起。而又有海口市建築材料公司經營時的負責人出示的其家人從其過世一直所要欠款的中間絕無中斷兩年的證明,所以這筆欠款并未過訴訟時效。

2 關于清償主體和辦法:公司未經清算仍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投資主體仍應對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未依法組織清算所帶來的遺留問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雖然國有企業應該自負盈虧、自主經營不應該由國家财政承擔承擔債務,但是該公司現在仍有少數店鋪出租,故海口市财政局應該組織對該公司進行清算,清償該公司對邝某的工資欠款。

3關于清償數額:用人單位有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等行為的,在全額支付之餘,須另行賠償25%。也就是邝某家人應該獲得五千四百元的欠款和一千三百五十元錢的賠償。第1組 組長:趙天水 組員:王樂文 郭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