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期典型案例分析——南苑公司與嘉宇陶瓷廠合同糾紛案
    2008年12月26日 21:36

案情介紹:

海口南苑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苑公司”)于2007年12月16日向唐山路北嘉宇陶瓷制品廠(以下簡稱“嘉宇陶瓷廠”)發出簽訂買賣合同的要約。嘉宇陶瓷廠就收要約,雙方達成合意,雙方訂立買賣合同。嘉宇陶瓷廠向南苑公司發送陶瓷制品,價款合計8160元。2008年1月16日,嘉宇陶瓷廠向南苑公司發貨,南苑公司于2008年1月22日簽收。2008年1月23日,嘉宇陶瓷廠又向南苑公司發出了價值人民币3152.30元的貨物,南苑公司于2008年1月30日簽收。貨物價款總計人民币11312.30元。在收到貨物之後,南苑公司并未收到貨物後支付價款,而是承諾在嘉宇陶瓷廠将補件與發票寄來之後才付款。原嘉宇陶瓷廠即于2008年3月25日向被告發送了補件單,南苑公司于2008年5月24日收到貨物,發票也按實際金額于2008年5月28日開出并寄出,2008年5月30日南苑公司收到發票。此後,南苑公司并未履行承諾付清全部貨款,而僅于2008年5月27日向嘉宇陶瓷廠彙款人民币5000元,對于剩餘貨款(人民币6312.30元)則表示要求嘉宇陶瓷廠向其出具授權委托書之後才能支付。經嘉宇陶瓷廠多次催款,仍舊不予支付,雙方發生糾紛。案例分析:

本案屬于典型的買賣合同糾紛,南苑公司在收到貨款之後,不及時支付貨款,是典型的違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60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應當按照約定,付清餘款人民币6312.30元。

關于南苑公司以廠家未出具授權委托書而拒付餘款是沒有道理的,首先在雙方的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授權委托書的事項,僅僅是一個買賣合同,而不是有一個委托代理合同在裡面。同時廠家出具授權委托書不是合同的附随義務,因為該抗辯理由不成立。

由于嘉宇陶瓷廠的證據充分,同時有十分正當的理由,因此,嘉宇陶瓷廠能夠赢得訴訟的勝利。第2組 組長:李冬锴 組員:曹志芹 趙國靜//www.hainan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