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期典型案例分析——房某違反公務員考場規則案
    2008年12月26日 21:53

案情:

房先生參加了2008年的公務員。依照《公務員考試考場規則》是不能帶手機等通訊物品至座位的,但是房先生的監考老師卻沒有按《公務員考試考場規則》嚴格限制通訊物品至座位,隻是要求他關閉手機。但是房先生并沒有按照監考老師的要求,關閉手機,而是把手機調制震動狀态。在考試期間内,房先生的手機發生震動(房先生收到一條短信),房先生拿出手機,查閱信息。該行為被監考老師察覺,遂過來查看。據房先生叙述,該短信内容系與考試信息無關,在監考老師看完短信後,并沒有做出任何處理決定,也未剝奪房先生繼續考試的資格,隻是把房先生的手機放在講台上,考試結後,監考老師将手機歸還給房先生。

在考試結束後不久,房先生就接到考試局發來的一份通知:他因為違反《公務員考試考場規則》中關于考場紀律的規定而被考試局處罰五年内不準參加公務員考試。

房先生前來法律診所咨詢:考試局事後的處罰決定是否合法。

現有證據:

房先生提供的準考證,考試局的處罰決定,和當天考試時收到的短信。

分析:

我們查了下《公務員考試考場規則》,其中第四條規定:“嚴禁将尋呼機、移動電話、電子記事本、計算器等帶有記憶性的、有運算功能的或有通訊功能的電子設備帶至座位。已帶入考場的要按監考人員的要求切斷電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發現将上述電子設備帶至座位,一律按嚴重違紀取消考試資格。”根據該規則考生帶通訊工具到考場至座位就是嚴重違紀行為,而房先生将手機帶至座位的行為屬于該行為,固屬于嚴重違紀行為。

而我們又依據《2008年國家公務員考試應考人員違紀處理規定》中的第三條“對于應考人員的嚴重違紀行為,一律取消其考試資格,并且應考人員在5年内不得再報考公務員;對于應考人員的其他違紀行為,提出警告。”的規定,給予房先生最終的回複。根據該規定,嚴重違紀的行為是可以被處五年不準參加考試的處罰的。所以按此規定,考試局給當事人這樣的處罰決定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我們遂将該理由告訴房先生後,房先生沒在聯系我們。

法律診所第四組 組長:方凱 組員:王瑞 簡暢 王寶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