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曹先生先生于2008年3月19日與海南京潤珍珠有限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内每月工資1200元,試用期後每月工資1600元,并由公司負責辦理相關所以社會保險。2008年8月4日,公司突然告知曹先生不用繼續上班,與其的勞動合同到今天為止,曹先生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所拖欠的6、7月份工資及一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公司不同意,隻肯按照試用期工資标準支付6、7月份工資,無賠償金,并且一直未幫其辦理社會保險,與公司協商無果,曹先生先生遂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分析: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并且必須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或者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本案中,京潤珍珠有限公司沒有提前通知,并且拒絕支付賠償金,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僅如此,曹先生的試用期為3個月,6、7月份的工資應是正式工資标準。鑒于本案當事人曹先生先生當時急需這筆工資,我們建議其再次與公司協商,雙方最後都有讓步,但京潤公司堅持不肯支付賠償金,隻同意補辦保險,最後曹先生先生決定等待仲裁結果,今年11月份,曹先生的案子已經仲裁結束。
第五組組長:王笑怡 組員:周 敏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