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宋女士本人和王先生經自由戀愛結婚,戀愛時宋女士尚不足20周歲。但據宋女士所述,二人感情在婚前已出現不和,隻是因為後來宋女士不慎懷孕,考慮到孩子的未來而選擇結婚。結婚時宋女士還不滿20周歲。在宋女士屆滿20歲之後,二人辦理了結婚登記。并生有一子,現已經3歲。自結婚至今,兩人感情一直不合,王先生經常對宋女士時有打罵,王先生本人經常夜不歸宿,并且還有參與賭博和出軌的迹象;宋女士經常帶着孩子回娘家居住。王先生無論是工作還是失業後,都未曾對家裡的生活負擔任何費用,宋女士不得已在孩子出世後不久就到一家公司擔任售貨員,以承擔家用。宋女士于5個月前和王先生争吵中再次帶孩子離家,并且至今未歸,王先生在此期間并未有任何聯系宋女士和孩子的舉動。
分析:
聽完宋女士的陳述後,我們首先站在中立人的角度上對宋女士說明了法律上所規定離婚後的後果和離婚後可能對宋女士和孩子帶來的各方面影響。這是為了防止當事人出于夫妻感情暫時性的矛盾和當事人一時氣憤而要求離婚。但是宋女士本人的态度極為堅決,說她與王先生某的感情确實已屬無可挽回之狀态。一定要離婚。但怎樣維護宋女士及孩子的合法權益。我們的建議如下歸納出了其他的要點:
一、宋女士和王先生在婚後居住的房子屬于王先生父母名下财産,并且二人沒有婚後的家庭财産。這就說明這一案件基本不涉及夫妻間共同财産分割的内容。
二,宋女士要求和王先生離婚的問題,根據現行婚姻法對于判決離婚的規定,隻需要能夠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确已屬破裂,則已經滿足離婚的條件。但是法院也有可能本着維護家庭和諧的目的,而判決不準予離婚。如果是這樣宋女士可以在判決後的六個月以後在訴訟離婚。
三,是關于宋女士提出的撫養權問題。我們認為,當事人對于要求撫養權還是相對具有優勢的,因為依據相關法律的明文規定,年齡尚不足2周歲以下的兒童,原則上應随母親一方生活。宋女士要充分證明自己對孩子有撫養能力,并且孩子随自己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長。
四、在這一件離婚案件中,根據宋女士的述說她可以以無過錯一方争取離婚損害賠償。
第六組 組長:王超 組員:葉玲 程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