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期典型案例分析——郭某與翟某民事糾紛調解
    2009年02月15日 00:11

案情介紹:

郭某(我方當事人)與翟某均系海大學生,且二人同住一宿舍。2008年6月21日20時30分左右,郭某回到宿舍後發現連接自己電腦的網線被拔掉,當時宿舍就郭某和翟某及翟某的一個同學。郭某将自己的網線重新接好,翟某将網線拔掉。于是郭某上前和翟某理論說:“電話是宿舍的共有資源,我也交了網費,況且現在使用的路由器也是我自己出錢買的,因此,我有權使用這個宿舍的網絡,而你又沒交網費,有什麼權利使用網絡,還拔我的網線”翟某反駁道:“我怎麼沒交”然後拿出他六月交的網費單據。郭某看後說:“即使你這個月交了網費也沒權不讓我使用,你以前沒交費,我也沒有讓你不上網。”翟某又說:“這個月我交錢我上網,下個月你交錢你上網。”郭某正要和被告理論,被告就一拳打向郭某,導緻郭某鏡片碎裂,紮進左眼内眼角,當場大量出血。翟某的那位同學上來勸阻翟某,但未果,翟某又舉起宿舍的凳子向郭某砸去,沒打中。郭某感覺傷勢嚴重,就去旁邊宿舍找同學幫忙打電話,同時把郭某送到一樓樓管處,樓管看事情嚴重,叫來海大派出所值勤人員,值勤人員将郭某送到海口市人民醫院急診。

郭某傷勢穩定後去做了法醫鑒定,經專業鑒定為左眼皮膜挫裂,鼻骨骨折,無錯位,構成輕微傷。

案發後,海大派出所認定翟某負全部責任。雙方學院老師參加了第一次調解,但由于賠償數額未達成一緻意見,調解以失敗告終。之後海大派出所組織了兩次調解,均因數額達不成一緻意見,而沒能成功。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個簡單的民事侵權案件。翟某也承認了是自己的責任,派出所也認定翟某負全責。案情相對比較明了,雙方對責任沒有多大分歧,主要是賠償的金額能否雙方滿意。我組的處理:

自九月三日接待當事人那天開始,我組的一緻意見就是治病救人,全力支持和解,為此我們和翟某鴻辦方面取得聯系,進行了一次談判,但對方态度太過于強硬,隻願意出五六百元,而和我方要求的一千五相差甚遠,隻能再想其它辦法了。

後來我們又與翟某進行了幾次接觸,但還是沒有一點緩和的迹象,事情冷了有一段時間。

接着郭某找到我們,要求我們直接起訴。我們接受,并着手搜集證據,并寫起訴狀。在一次上課中我們請教了趙振華老師,他給我們講了個真實的案例。我們聽完都有後怕,覺得同學間的糾紛還是最好和平解決,對簿公堂不是個好辦法。我們邊寫起訴狀,邊想方設法聯系對方,為此我們請了黃育堅幫忙斡旋,因為他和翟某與郭某都認識。我方做郭某的工作,讓他先不要訴訟,并給他講述了訴訟的危害。郭某也同意。随後我們為他們組織了兩次談話,談話的效果很好。雙方對一些實質性的問題達成了一緻。

我們就着手起草了和解協議書,起草後征求雙方的意見,均無實質性分歧。

霍亂阻止了我們案件的進程,因為郭某住在外邊。在我們的聯系下,雙方簽字。這個案件總算塵埃落定,我們也松了口氣,頗有成就感。一場要訴諸法律,對簿公堂的糾紛在我們的努力下成功化解,也算是用自己的知識為和諧社會做了點應盡的貢獻吧!感想與建議:

處理這個案件後,高興之餘還有些沉重,一個宿舍關系處理成這樣也真是悲哀啊!而案件處理中學院的作用沒有發揮出來,派出所也形式性的走走過場,沒有把矛盾消失在萌芽狀态,以緻後來的差點矛盾激化。

校園糾紛有其特殊性,處理不好矛盾激化,重則影響以後的人生道路。我想對校園同學間的糾紛盡量采取内部處理,在這一點上學院要擔負起責任,紅臉黑臉都要扮,不要讓惡果發芽。學院在處理上可以根據悔過情節和對方的原諒程度适當的寬大處理。不要讓過錯方覺得折錢還沒減輕處分,拒絕賠償,激化矛盾。第八組 組長:黃徐前 組員:董玲 楊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