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訴中國青年旅行社拖欠勞動報酬案案情簡介:
2008年3月8日,高先生與中國青年旅行社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約定3月8日至4月8日為試用期,月工資為5000元,其中50%為基本工資,另外50%為完成一定工作任務後才能發放的薪酬.現該旅行社在4月8日至6月8日兩月間,各拖欠高先生基本工資750元,共1500元。在此情況下,高先生于6月某日向旅行社口頭提出辭職,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一個月後旅行社口頭答複高先生,同意其請求,但未給高先生補發拖欠的工資。高先生無奈之下于2008年11月向勞動仲裁庭申請仲裁,要求旅行社支付未付的勞動報酬,交納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額外補償金。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所以本案的法律關系應使用本法。
1. 該合同協議是否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本案中高先生與中國青年旅行社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同時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因此,該合同有效。
2. 合同的履行,過錯方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9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第30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州。本案中,用人單位中國旅行社無故拖欠勞動者高先生兩個月的基本工資,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3.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勞動者該如何救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0條第2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發放支付令。《勞動合同法》第85條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另外,勞動者還可以依法提起勞動仲裁和民事訴訟。本案中,高先生對中國青年旅行社未足額支付報酬的行為,可以在不履行通知義務的前提下,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支付未補發的工資之外,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未按勞動合同繳納保險金的,還可以要求交付保險金。在司法實踐中,類似于高先生此類的案件通常是這樣做的。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金的,勞動者在收集證據時,憑勞動合同書到社保局開取是否繳納社會保險金的證明。勞動者口頭提出辭職用人單位口頭答複的,由于沒有書面憑證,勞動者應該在公證人員的陪同下向用人單位緻函,将所有請求清楚地寫入函中,也可以公告送達。
相關法條: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争議的,由勞動争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确認。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第九組 組長:李文建 組員: 王思霖 鄧紅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