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期典型案例分析——向某訴飛翔公司勞動糾紛案
    2009年02月15日 00:56

案情介紹:

向某于2008年7月7日正式進入飛翔(海南)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飛翔公司”)工作,規定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薪資1600元,試用期結束薪資2000元。每周工作時間為周一至周六,每天七小時。試用期間,向某根據自身崗位職責完成相應工作,公司領導并無異議。2008年10月8日,向某向公司提交轉正申請,飛翔公司未予受理請求,也并未作出其他相應決定。向某于2008年11月4日向飛翔公司提出辭職請求,辭職理由為飛翔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及辦理相關社會基本保險。飛翔公司未予同意,并要求向某将辭職報告修改為因個人原因辭職,向某因此在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後三日離開公司。工作期間,飛翔公司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為向某辦理社會基本保險,簽訂勞動合同等基本事宜,緻使向某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分析及處理:

該案件是最為典型的是勞動争議糾紛仲裁案件。我們小組代表當事人向某一方。此争議一開始是雙方當事人談判,向某要求對方當事人一次性支付5000元,對方當事人不同意,因而提起勞動仲裁。

該案件總的來說,争議不大,事實情況清楚,适用法律法規明了。向某在飛翔公司工作4個月,飛翔公司未予簽訂勞動合同并購買社會保險,也未付加班費,因而,向某的權益受到了侵害,要求飛翔公司支付相應的補償金。根據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勞動法,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及購買社會保險金是必須的,否則用人單位将承擔一切不利後果。對此,法律上都作出了明确的規定。

向某在談判期間就找到了我們小組,我們小組建議代筆他與對方公司談判。談判期間,氣氛還算和諧,隻是提到補償金的問題,對方當事人卻絕不松口,不予任何補償。我們小組成員盡力和對方說明一些法律事實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對方卻一直和我們說法律外的情和理,——不知對方是真的不懂法律還是刻意在逃避。當然,這次談判中,我們也得知了一些我方當事人不曾告訴我們的事實,即我方當事人自身的過錯(這些事實也是後來我方當事人承認的),并由此給飛翔公司造成的損失。但是,我方當事人違反的是公司的規章而不是法律,并且事後公司方面也給予了相應的處罰,因而并不很嚴重,最多是作為減少要求對方公司賠償的數額。根據法律及相關規定,對方公司原應賠償我方當事人共7500,現我方當事人僅要求其一次性支付5000元,并不為過,是合理的。

最終,談判以失敗收場,我們雙方無法達成一緻的決定。因而,我們建議向某提起勞動仲裁,并在當事人的授權委托下,成為向某的仲裁代理人。

該案件已經向海口市仲裁委員會提交了勞動仲裁申請書,具體情況,還得等待仲裁委員會的決定。第十組 組長:張斌斌 組員:陳曉青 陳慧//www.hainan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