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我方當事人梁某訴海口瓊山商業公司勞動争議糾紛。梁某于1980年頂替父親在海口瓊山商業公司工作,她所在的海口瓊山商業公司是一家集體所有制企業,她在該公司下設的一家理發店工作。在1995年的時候,應勞動局的要求,公司需要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海口瓊山商業公司也應要求與我方當事人簽訂勞動合同,在1995年3月13日的時候,該公司的副經理告訴我方當事人,要與我方當事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要求我方當事人在封面簽名,當時我方當事人也沒有看合同的内容就簽名了。她之後也一直在該海口瓊山商業公司工作,直到2001年,該公司稱公司經營不利,需要把該理發店的門面租出去,并答應會把租金拿來給在該理發店工作的所有勞動者發最低的生活費,并且會給他們繳納養老保險費。之後我方當事人就一直在家待業,公司也沒有給她們在理發店的員工再安排工作,也沒有給她們發過任何的生活費。之後我方當事人也去找過該公司要求要最低生活費,該公司都稱經濟困難,無法發生活費給他們,并于2005年和2007年都開出證明,推薦我方當事人去參加低保。直至2008年我方當事人才向瓊山區勞動争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争議仲裁,由于瓊山區勞動争議仲裁委裁決不予受理,之後我方當事人向瓊山區法院起訴。
我們在接到這個案子的時候,我們的當事人已經向瓊山區勞動争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争議仲裁,由于瓊山區勞動争議仲裁委裁決不予受理,才委托我們進行起訴。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主要有三個:第一個是請求法院判決關于瓊山區勞動争議仲裁委做出不予受理的裁決是錯誤的;第二個是希望海口瓊山商業公司支付從2001年至現在的每個月的最低生活費以及這段時間内沒有繳納的養老保險金;第三個是當事人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7條規定:自願、終身隻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從1994年起至兒子滿16周歲補發獎勵金1000元給我方當事人。
我們小組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有關事實,覺得這個案件的關鍵在于雙方的勞動關系是否還存在,如果雙方的勞動關系是存在的,我們的訴訟請求就将一個個被确認,而我們要做的事情就是證明雙方是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
接下來,我們就是要進行證據的收集。為了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存在,我們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據形成一個證據鍊,我們收集了我方當事人向海口瓊山商業公司繳納社會保險金,并有海口商業公司的收據為證,以及海口瓊山商業公司給我方當事人向勞動局繳納的社會保險金至2002年,以及2005年和2007年海口瓊山商業公司給我方當事人出據的相關證明,證明中寫到我公司職工,并且以公司經濟困難,推薦我方當事人去參加低保。這些關鍵的證明都可以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是一直存續的,并且我方當事人還給我們提供了她是如何到該公司的,以及工作了多久等等相關的證明材料。根據以上材料,我們分析得出了以下的法律意見:
原告與海口瓊山商業公司的勞動關系依然存在。
2001年之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是原、被告雙方不争的事實。在2001年之後至今雙方勞動關系仍然存在。有以下理由:
1、2002年我方原告仍向海口瓊山商業公司繳納社會保險金,并有海口商業公司的收據為證。同時2002年海口商業綜合公司也同樣為原告繳納養老保險金每月350元(2008年7月30日原告從瓊山機關查到的繳費工資單為證)。沒有勞動關系的存在,海口瓊山商業綜合公司所稱2001年3月13号合同期滿,勞動關系終止是錯誤的。
2、1980年起我方當事人即已頂替父職在瓊山商業公司正式上班,(《職工退休死亡子女頂替或照顧吸收人員表》為證),至1995年簽訂合同已15年之久,公司應與原告簽訂不定期限勞動合同。然公司1995年為應政府統一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公司将勞動期限改為固定于2001年3月13号止,顯然違背原告的意願。簽訂合同時,公司為付政府檢查,隻讓原告在合同封面署名,其他内容都是公司單方填寫。原告一直認為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瓊山商業公司的簽訂合同行為違背法律,違背當事人的意願是違法的。(人民法院報,海南特區報材料佐證。)
3、在2001年原告下崗期間多次要求被告發給生活補助等費用。被告沒有否認勞動關系,僅以經濟困難推薦原告享受低保并出據證明書。可見被告自己也一直承認勞動關系存在。簽訂勞動合同完全是應付檢查。(公司出據的證明書可以證明。)因此原告與被告的勞動關系一直存在,被告沒有出據過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4款,存續勞動關系期間申請仲裁不受時效限制。因此瓊山區勞動争議仲裁委的裁決是錯誤的。勞動關系存在不存在時效争議,請法院支持。
因此原告要求2001年至今的生活補助費23100元是合法合理的。
而當事人的第三個訴訟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7條規定:自願、終身隻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隻有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措施中由其單位獲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原告1994年即領取獨身子女證,從1994年起至兒子滿16周歲補發獎勵金1000元給原告。(《法制晚報》材料為證。)這一訴訟請求也是應該得到滿足的。
這個案件我們組已經開庭,等待結果。第十一組 組長:唐玮浩 組員:武小梅 陳鴻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