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期典型案例分析——李相君與海口瓊山宗恒樓勞動争議仲裁案
    2014年04月22日 16:37

一、案情簡介

事實情況:勞動仲裁申請人李相君自2005年5月9日在海口瓊山宗恒樓被聘任為保安,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申請人的職責是維護海口瓊山宗恒樓酒店的安全秩序,保證宗恒樓正常營業。海口瓊山宗恒樓在雇傭申請人第二個月即2005年6月8日扣繳工作制服押金200元,并開具了制服押金收據條,但200元押金截止2013年8月份都未退還給李相君。

申請人陳述:2013年8月20日,宗恒樓保安部負責人口頭通知申請人,大意是“調換其工作單位,要求第二天不要再來宗恒樓上班”與此同時,宗恒樓負責人給了李相君一張紙條,紙條上寫着“興丹路(老闆建的小區)到物業管理處二樓找周經理”。于是,申請人拿着紙條去找此單位,經過尋找以及詢問,申請人沒有找到周經理,他打電話将此情況彙報給宗恒樓,宗恒樓沒有處理這個問題反而叫李相君歸還制服,自己去找紙條所載地點但申請人說未找到。申請人拒絕歸還制服。至此,宗恒樓再也沒有理睬李相君。海口瓊山宗恒樓負責人未給予妥善處理,緻使李相君無法上班工作。

申請人給我們提供如下證據:2011年工資條,員工飯卡,2008、2009年度優秀員工榮譽證書、保安工作制服押金收據條、2013年7月份新發的工作制服,宗恒樓停車場明細表,宗恒樓給李相君的一張紙條要求其不要在此繼續工作,宗恒樓消防登記表。

二、仲裁請求

我們小組成員根據申請人陳述的情況,查找與勞動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請法律診所老師給與指導,從保障當事人最大合法權益角度出發,結合當事人自己的意願,我們提出了幾項仲裁請求,幾經修改,确定了以下勞動仲裁請求。

1、确認李相君與海口瓊山宗恒樓2005年5月9日至2013年8月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

2、請求海口瓊山宗恒樓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李相君賠償共計:25500元=1500元/月×8.5×2。

3、請求海口瓊山宗恒樓支付李相君從2013年8月20日起至今的誤工收入損失3500.0元。

4、請求海口瓊山宗恒樓返還制服押金200元。

5、請求海口瓊山宗恒樓給李相君補繳自2005年5月9日用工之日起的社會保險。

6、請求海口瓊山宗恒樓出具解除與終止勞動關系書面證明。

三、仲裁請求分析

提出第一項仲裁請求,是因為申請人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需要首先确定申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從而為後面提出仲裁請求打下基礎,比如要求購買社會保險、存在無固定期限合同等。

提出第二、三項仲裁請求,是我們小組成員根據申請人的陳述,是用人單位單方面不讓申請人繼續在此單位工作,從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大化的角度考慮,提出的仲裁請求。

第四項仲裁請求屬于确認事項,第五項仲裁請求是申請人要求的事項,雖然我們知道社會保險是不屬于勞動仲裁事項,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請求解決,但是由于這一項社會保險仲裁請求的基礎是存在勞動關系,是申請人要求的事項,因此提出。第六項仲裁請求是為了能夠保證當事人以後能夠繼續找工作而提出。

四、仲裁結果

1、确認被申請人海口瓊山宗恒樓與申請人李相君自2005年6月8日至2013年8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2、要求被申請人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請人返還押金200元。

3、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五、小組總結

這個案子從仲裁結果上看并不樂觀,僅僅隻确定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及返還200元的制服押金;對經濟賠償、未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緻使申請人誤工損失、社會保險以及解除勞動關系書面證明的仲裁請求都予以駁回。

總結這次案子,認為極具證明力的證據很重要,本案對于經濟賠償部分的證據僅僅隻是基于一張紙條以及當事人的陳述,再沒有其他證據予以相應證當事人說用人單位不讓其在那繼續工作的事實情況,而且當事人給我們當時的陳述與後來查明的實際情況并不完全一緻,在後來老師問我們案件進展的時候我們也才發現證據存在問題的情況,這直接導緻請求經濟賠償和誤工損失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所以當經濟賠償和誤工損失的仲裁請求被駁回的時候,我們并未感到意外。當事人拿到仲裁裁決書之後感到失意,原因在于社會保險的仲裁請求被駁回了,我們就告訴他,現在确認了勞動關系之後,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請求用人單位給買社會保險,我們帶着當事人到海口市社保局,社保局對此請求予以受理。

初次接到出庭代理的案子,可以說手足無措,毫無頭緒,從分析案情,确定仲裁請求,代寫文書,收集證據到最後開庭,在診所老師的教學和具體指導下,我們不斷地學習和總結案件代理的經驗,在這一過程中,我們學到了很多實務操作方面的知識。與此同時,和大家分享一些感想。首先,我們接到案件之後,不要急于确立案件的請求,要充分了解分析案情,不能隻聽當事人的陳述,在事實情況真實、确定之後,再結合法律規定和當事人意願确定請求,這樣才不會導緻證據不足以支持請求事項的情況,否則欲速則不達。其次,要掌握案件的主動權,不要一味的聽當事人講述,要自己好好思量一番,我們的思維不能繞着當事人的圈子裡,因為我們是給當事人提供糾紛解決的方案,如果我們不全面分析,提出獨立的思考之後意見,那無異于當事人自己解決。最後,有想法就去行動,不要隻讓它在大腦裡存在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