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簡介:
原告王某訴稱,2014年4月3日23時10分許,被告周某駕駛一輛普通貨車由海口往白沙縣行駛至白洋線4公裡處與原告駕駛的摩托車碰撞,造成兩車受損及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白沙縣交警大隊做出了白公交認字(2014)第0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和被告周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周某駕駛的貨車在被告中國人保财産股份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根據法律規定,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1.醫療費33140.33元、後續治療費20000元。2、住院夥食補助費50元/天×90天=4500元。3.護理費130元/天×150天=19500元。4、誤工費21284元/年÷365天×300天=17493.70元。5、殘疾賠償金8343元/年×20年×10%=16686元。6、營養費50元/天×90天=4500元。7、精神損害撫慰金主張為6000元。8、被扶養人生活費5467元/年×10%÷2人×4年=1093.4元。9、交通費根據實際産生費用僅主張1000元。10、鑒定費1900元。上述10項費用合計122163.43元。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之規定,被告中國人保财産股份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應首先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超出交強險部分應由被告周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
被告周某在簽收法院傳票後尋求我們法律診所的幫助,經過讨論後,我們決定提交以下答辯意見:答辯人對承擔同等責任沒有異議,原告合法合理的訴訟請求部分,應當由中國人民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範圍内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并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内優先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沒有法律依據。主要是醫療費和後續治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費用計算有誤。答辯人理由如下:
1、後續治療費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原告後續治療産生費用尚未實際産生,屬于未來期待不穩定的費用,待後續治療費用實際具體産生後可另案處理。
2、營養費的計算标準過高。答辯人主張營養費應以30元/天計算為宜。
3、護理費的請求過高。首先,原告在住院期間的護理費計算錯誤,根據原告在海南農墾那大醫院住院病人結算單計算應為109元/天,而原告卻主張130元/天與事實不符。其次,出院後的護理費原告并未提供護理人員收入證明,結合原告實際情況,出院後的護理費标準應參照《2013-2014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标準》農、林、牧、漁業57.3元/天計算。
4、誤工費計算過高。原告系農業戶口,結合原告農業生産實際情況,應參照我省農、林、牧、漁業57.3元/天的标準來計算。
5、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過高。本次身故雖造成原告身體傷殘,但該事故中原告也存在醉酒駕駛超期未檢、機件不全的機動車上路的過錯。
6、交通費請求于法無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但原告未提供正式票據為證。綜上所述,答辯人請求法院根據相關事實和依據有關法律,作出公正判決。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此次事故原告王某和被告周某各承擔此次事故50%的責任。雙方的主要争議焦點是被告應賠償的具體數額問題,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原告部分的訴訟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護理費、誤工費的法律依據适用不當。
三、 總結:
1、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應注意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複核時間。本案中我們的當事人周某告訴我們他對認定書不服,但是他卻沒有在法定期間内提出複核。所以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若對交警部門做出的認定書不服則一定要注意複核的期限要求。《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複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内,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2、 注意傷殘鑒定。本案中原告的訴訟請求之所以得到法院支持很大的一個原因就是原告做了傷殘鑒定證據充分客觀。交通事故傷殘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緻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緻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将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十級,每級賠償相差10%。做了傷殘鑒定後會使法院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時有理有據,提高勝訴可能性。
3、積極尋求調解。交通事故糾紛一般情況下雙方的争議焦點主要集中在賠償數額上,對于其他問題争議較少,換句話說就是錢多或錢少一點的問題,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雙方能夠取得調解甚至是不通過法院審理而通過交警部分的調解解決也是很好的,這樣不僅節約司法資源,而且從當事人的角度和現實上講會大大減輕訴累提高效率。
小組成員:董栩靈 王佩 李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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