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更好的規範接聽咨詢電話的程序,及時準确的記錄咨詢的内容,提高處理法律咨詢的效率,根據法律診所的教學安排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遵守工作紀律,禁止在值班時間利用辦公電話進行個人事務。
第三條:分清電話性質,對帶有騷擾性的或惡意的電話應及時給予警告,并表明自己的立場。
第四條:接聽電話時應注意态度的公正、用語的簡練,不帶刻意的感情傾向。
第五條:應盡量一次性問清案件的基本事實和相關問題,并及時做好記錄。
第六條:對于接聽電話時确實沒有想到要問的,可是對案件的處理有較大作用的事實,可緻電當事人繼續詢問,但必須事先列出所要詢問問題的提綱,以免再次遺漏。
第七條:如果兩次詢問還是不能解決問題,說明案件情況複雜,應及時與自己所在小組讨論,并作出是否通知當事人前來的決定。
如果當事人前來應熱情接待并作詳細的記錄。如果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前來,應及時備案并向授課老師反映情況,在老師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八條:注意詢問當事人的技巧和方式,應以達到弄清案件事實為根本目的。
第九條:對當事人咨詢的問題,接聽者完全有把握解決的可以在電話裡當場解答或提出建議;把握不準的應先記錄,經所在小組讨論後再将處理意見告知當事人;如果小組讨論後也不能作出決定,應将案件的事實和有關證據做出書面材料提請授課老師作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當事人提出的與案件無關的其他問題,一般不予回答。
第十一條:不直接在電話裡表明是否代理當事人的案件,代理與否應經授課老師同意。
//www.hainan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