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診所指導規範
    2015年11月09日 20:55

法律診所指導規範一、指導目标與原則

1.法律診所的指導目标是加強課堂學習與社會實踐的聯系,提高教學實踐活動的質量,提高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

2.當面指導原則。診所指導應以面對面談話、講座模拟等方式進行。

3.間接指導原則。通過提示、啟發等方式,引導學生思考和研究,促使學生進行獨立的分析和判斷。

4.必要準備原則。教師和學生對指導都應作必要的準備。

5.遵循程序原則。指導應按照本規範确定的步驟和環節進行。

二、學生規範

6.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尋求教師指導:

(1)是否接受委托;

(2)外出調查;

(3)代理當事人參與庭審和聽證、談判、調解、仲裁等活動。

(4)對主要辦案環節和案件結果的總結與反饋。

辦案小組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請求教師指導。

7.學生要求指導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1)經過辦案小組讨論;

(2)提前2天預約指導時間;

(3)提交指導計劃書;

(4)接受指導時辦案小組全體成員參加;

(5)對指導進行反饋。

(6)學生填寫《診所指導表》附卷備查。

8.指導計劃書包括:案情簡介、分析意見、需要指導的問題等内容。

9.同一問題不宜重複尋求指導。

10.學生不宜在休息時間給教師打電話。

11.學生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與教師預約指導時間。

三、教師規範

教師通過指導對學生的學習效果和實踐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督;

12.教師指導學生應當遵守下列程序進行:

(1)審查是否屬于指導的範圍;

(2)及時答複學生的預約;

(3)必要的指導準備;

(4)收到預約後3日内安排并完成指導;

(5)指導後在《診所指導表》簽署意見。

13.每次指導的時間一般不超2小時;

14.教師應當:

(1)對是否受理案件提出意見和建議,并與承辦學生讨論後決定;

(2)對是否同意外出調查作出決定;

(3)在參與談判、聽證和出庭前指導學生進行模拟等準備活動。

15.教師應當旁聽所指導案件的庭審。

16.教師指導應有書面記錄。

17.教師每周至少安排一次與所指導學生的會見。

18.對于指導中遇到的問題,可以在診所備課會議上研究解決。

19.對于指導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應提交診所教學會議讨論、研究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