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診所指導規範一、指導目标與原則
1.法律診所的指導目标是加強課堂學習與社會實踐的聯系,提高教學實踐活動的質量,提高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
2.當面指導原則。診所指導應以面對面談話、講座模拟等方式進行。
3.間接指導原則。通過提示、啟發等方式,引導學生思考和研究,促使學生進行獨立的分析和判斷。
4.必要準備原則。教師和學生對指導都應作必要的準備。
5.遵循程序原則。指導應按照本規範确定的步驟和環節進行。
二、學生規範
6.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尋求教師指導:
(1)是否接受委托;
(2)外出調查;
(3)代理當事人參與庭審和聽證、談判、調解、仲裁等活動。
(4)對主要辦案環節和案件結果的總結與反饋。
辦案小組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請求教師指導。
7.學生要求指導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1)經過辦案小組讨論;
(2)提前2天預約指導時間;
(3)提交指導計劃書;
(4)接受指導時辦案小組全體成員參加;
(5)對指導進行反饋。
(6)學生填寫《診所指導表》附卷備查。
8.指導計劃書包括:案情簡介、分析意見、需要指導的問題等内容。
9.同一問題不宜重複尋求指導。
10.學生不宜在休息時間給教師打電話。
11.學生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與教師預約指導時間。
三、教師規範
教師通過指導對學生的學習效果和實踐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督;
12.教師指導學生應當遵守下列程序進行:
(1)審查是否屬于指導的範圍;
(2)及時答複學生的預約;
(3)必要的指導準備;
(4)收到預約後3日内安排并完成指導;
(5)指導後在《診所指導表》簽署意見。
13.每次指導的時間一般不超2小時;
14.教師應當:
(1)對是否受理案件提出意見和建議,并與承辦學生讨論後決定;
(2)對是否同意外出調查作出決定;
(3)在參與談判、聽證和出庭前指導學生進行模拟等準備活動。
15.教師應當旁聽所指導案件的庭審。
16.教師指導應有書面記錄。
17.教師每周至少安排一次與所指導學生的會見。
18.對于指導中遇到的問題,可以在診所備課會議上研究解決。
19.對于指導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應提交診所教學會議讨論、研究和解決。